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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2013—2014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显示,自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仅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就高达192起。此外,受害人群呈现逐渐低龄化趋势,尤其以8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女童保护项目统计,被公开报道年龄的343名受害者中,8岁到14岁的有293人(含6名男生),占总量的85.42%。 与此同时,乡镇、农村是性侵儿童案件高发地区。据报告,自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192起曝光性侵儿童案件中,至少有106起发生在乡镇、农村地区,这些地区留守儿童较多,占总量的55.21%。而其中,留守老人性侵儿童案件有16起。 这份报告显得尤为沉重,在2012年、2013年多起儿童权益受侵害的悲剧发生后,2014年此类新闻并未减少,近日有关儿童受虐待的消息更是屡见报端。 儿童福利领域今年值得欣喜的是几个重要政策的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在监护侵害行为、孤儿寄养等方面填补了制度空缺,民政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第二批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46市县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特困儿童救助做出了规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提出加强特教教师培训。 政策很好,但关键还是要执行到位。 一直以来在多个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所提及但从未真正实施过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可剥夺监护权”,在12月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做出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意见》首先对监护侵害行为做出了定义,明确“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意见》还表示积极引导、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到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中,尤其突出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其中应发挥的作用。 《意见》出台后,立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其体现的“儿童权益优先原则”不吝赞美,也对其能否执行到位、剥夺监护权后孩子的去路等充满担忧。人民网发布的一篇评论直言“倘若我们只从条文的延续性进行文意解读,充其量只能说是对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保护法相关条款的细化。但当我们联想到贵州父母虐童案、南京饿死女童案这些现实的悲惨案例之后,就会发现激活剥夺监护权这一僵尸条款具有重大意义。”并表示,联合发文固然充满司法关怀,但绝非功德圆满。撤销监护权的法定事项的细化解决了起诉难和审理难的司法标准,然而在之前位的“发现难”和在之后位的“安置难”问题并未由此解决,因此保护儿童权益,配套制度更不应缺位。 12月1日起,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比于2003年制定的暂行办法,新《办法》将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儿童也纳入到寄养范围,同时提高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今年4月,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对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加强了规范管理和指导,并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宗教界申请设立收留孤儿、弃婴的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2014年1月发布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提出全面推进全纳教育,提出了扩大随班就读规模、特教向“两头延伸”等新要求,并确定了到2016年,全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的目标。并提出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强特教教师培训。 2014年5月,民政部召开“全国第二批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视频会议”,总结交流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第一批试点工作经验,全面部署第二批试点工作任务,第二批试点扩大至全国46市县区。要求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及儿童福利主任或儿童福利督导员。 2014年5月,还发生了一件令人惊讶和心酸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司法干预个案。一个六年级孩子和弟弟在法官的陪同下,在南京一处工地见到了自己多年未见的父亲,同时,盱眙县法院法官向其父亲送达了一份“督促令”。这也是针对“留守儿童”问题向久不归家的父母发放的全国首张《督促令》,督促这些多年外出务工的父母抽空回到家乡,履行法定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法官表示,希望这样的举措能够警示这些疏于管理的家长,减少青少年的犯罪率。举措虽好,却令人鼻酸和无奈,留守儿童数量问题并非短时间内能够解决,这些孩子需要来自社会更多的关爱。 (王会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