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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初,台湾媒体报道:东森电视台主持人俞娴通过东森社会福利慈善基金会为17岁女儿润润的募款,未取得劝募许可时,就在网上发起“抢救润润,台湾人民动起来”的行动,公布募款账号,涉嫌违反“公益劝募条例”及相关规定。官方已于2013年8月底,要求东森福慈基会撤除相关劝募讯息及账号,依法向社会公众返还非法劝募所得善款1000多万新台币。 这则新闻告诉我们这样一个经验:在任何地方,做善事、做公益必须遵守公益的基本原则,政府的角色是要看住慈善公益组织的底线,对慈善公益组织在开展活动中有违慈善公益原则的行为,不能不处理、不吭气。一个社会的慈善公益组织能否健康发展,政府扮演着裁判的角色,假如一场足球比赛,如果裁判哨子坏了,这比赛会是什么样子? “俞娴为17岁女儿润润的募款一案”,台湾“卫生与福利部”还指出,该案涉及违反《公益劝募条例》第2条规定,“公益”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故不得为特定个人发起劝募案件。 在内地,如果我们只提及“公益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很容易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但如果我们再说“不得为特定个人发起劝募”可能就会引起民间公益组织的极大反弹。因为目前无论是在互联网还是传统媒体,大多数慈善公益项目是针对“特定个人的募捐”。 对于应该如何看待这些募捐,一些专家的意见是,从财务的角度,这些捐款不属于“社会公益捐赠”,而应该属于“民间赠与”,而基金会发起这些救助个案所收到的“捐款”应该属于“委托资产管理”而不属于“捐赠收入”。虽然,按照现在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非会计制度》这个解释合法合规,但却不具备任何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如新浪微公益的捐款以10块、5块居多,你让慈善公益组织如何去和这些“捐赠人”签“一块钱的委托资产管理协议”? 慈善公益这样的“尴尬”和“困境”,是因为大部分捐赠者属于冲动性捐赠,他们青睐一次性立竿见影的效果,而不是对社会问题细水长流的关注。加上媒体对社会热点的偏好和引导,更是加剧公众对一些有助于社会长期发展的慈善公益项目缺乏关注,而对处于困境的“特定个人”更有热情。 劝募遭检举后被喊停的东森电视台购物频道主持人俞娴在社交媒体上反击说:“检举的人,你没有心肝肺吗?”继而痛批“劝募法是个烂法条该改一改!”不能为单一对象劝募的理由认定“抢救润润,台湾人民动起来”违法,但劝募活动是为4个孩子所发起,究竟是群体还是单一对象?该怎么判定?要叫罕见病家属的未来何去何从? 有台湾的网友在后面跟帖反驳俞娴,并提及“2005年高雄张家三兄弟三天收到善款7400多万元”的案例。这两个案子最大的不同是俞娴通过东森基金会以4个“异染性脑白质退化症”孩子的名义募款,但是实际俞娴计划将善款用于她女儿“润润”的救治。而张家三兄弟案是以家庭名义接受的社会捐赠,从法律上讲,张家可支配善款,但却未私用。现在,张爸爸和张妈妈靠退休金生活,还要在家照顾两个生病的孩子(老二于当年医治无效死亡),他们却将所有的善款捐赠到台湾罕见疾病基金会,帮助全台湾所有得“怪病”的孩子。 俞娴以东森社会福利慈善基金会名义发起“抢救润润,台湾人民动起来”的对外劝募从今年6月开始,之所以到8月才有民众举报,是因为社会得知:俞娴在9月3日要动用所有善款,带女儿润润到北京治病。 俞娴被举报,继而劝募被叫停,善款被要求退回,首先,是因为台湾社会对慈善公益捐赠的认识更接近现代意识,社会民众不仅仅关注社会捐款,也开始关注捐款的去向。 当然,台湾民众更多的讨论是说俞娴女儿罹患罕见病虽然令人同情,但她不应该用自己主持人的公众身份为自己的女儿展开社会劝募。如果她这么为自己的女儿找“活路”是合理的,那么其他没有掌握媒体资源,没有社会影响力的母亲的孩子怎么办?当然,如果俞娴能像匈牙利人伊丽莎白·塞凯尔斯那样,为了自己残疾的儿子蒂博尔的生存权利,创建一个向600多个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工作机会和生活帮助的残障机构,以推动传统的残障保障制度的改革,一定会赢得社会的尊重。因为,塞凯尔斯的做法更符合“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中国传统,也更符合现代慈善公益公平、公正和人道的原则。 现代慈善公益公平、公正和人道的原则要求获得救助的对象遴选应该根据其受到伤害或苦难的轻重来决定先救助谁,后救助谁。也就是说,社会慈善公益应该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来展开救助活动,在“不特定多数”需要救助的人中间,慈善公益组织根据一系列专业的标准来确定谁更加需要得到救助,来决定救助的先后顺序。 而目前在大陆如火如荼展开的“网络个案救助”却采用的是发现原则,发现了谁就救助谁,这就丧失了慈善公益组织应有的甄别和遴选的程序。这种被称之为“一对一”“c2c”的救助模式虽然立竿见影,透明可查,却让慈善公益组织丧失了现代慈善公益公平、公正和人道的原则。 现代慈善公益要求所有的参与者不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差别,努力去克服所有的偏见,摒弃主观区分,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但是,大家知道,公平和公正并非人类天生的品质,是一种需要现代慈善公益的参与者通过奋斗达到的理想,而且这理想是现代慈善公益的参与者只能无限接近,而永远不能完美达成的理想。 更现实的问题,一些参与到网络救助中的名人,往往是一腔热情而忘记“放弃偏见的中立”这一原则。名人利用自己特有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根据个人喜好来决定转发谁的,不转发谁的,捐助谁或者不捐助谁,当然,如果名人采用私下的方式捐赠无可厚非,如果名人采用高调的方式参与,就是扩散了自己的“个人偏见”和“非客观”,潜在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基本判断,使之容易丧失社会公平与公正,以及造成另外一种社会的不公。君不见,网络救助中,有人一日数十万善款,有人一日颗粒无收。所以,台湾的《公益劝募条例》第2条规定,“公益”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据《南方都市报》) ■ 文/才让多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