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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近七成网友认同撤销不能履职监护人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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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近七成网友认同撤销不能履职监护人的监护权

    1.当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撤销其监护权,你认为合不合情理?

    A.合乎情理,孩子应该得到更好的照顾。67.32%

    B.不太合情理,应该先进行教育,毕竟血浓于水。

    27.05%

    C.不合情理,不能接受。

    5.63%

    2.当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其他监护人也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你更倾向于孩子由谁来代为照顾?

    A.政府福利机构。47.21%

    B.类似北京“太阳村”这样的非政府慈善组织。26.49%

    C.临时的代管机构,帮他们找到领养家庭。26.30%

    3.你认为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应该赋予社会工作者、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等这样的基层调研者什么权力?

    A.可以有一定权力,如进行不定期上门探访、调查等。42.09%

    B.可以赋予他们更大权力,比如发现严重问题直接将孩子带走等。24.95%

    C.可以给他们开设便捷通道,如发现问题后,及时请其他部门配合。32.96%

    截至11月24日10时

    前不久,福建省仙游县法院裁定剥夺了一位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人资格,将孩子从家暴阴影中解救出来,也让尘封27年之久的监护权撤销制度得以重见天日,这也是目前国内公开资料中的唯一一例。“福建的这个案例激活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为监护权转移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探水经验。”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据《南方周末》)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由于中国传统观念和文化所致,儿童是“家事”,家丑不能外扬,所以即便是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然而长时间以来,该条法一直如“僵尸”一般有名无实。

    《公益时报》联合新浪公益、凤凰公益、问卷网推出本期益调查“当监护人不能履职后,孩子谁来管?”

    调查从11月20日14时至11月24日10时,共有2148位网友参与调查。当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撤销其监护权,你认为合不合情理?调查结果显示,近七成网友表示“合乎情理,孩子应该得到更好的照顾”。只有5.63%的网友认为不合情理。

    事实上,欧美国家对于监护人不能履职时由相关机构接管孩子,已经有相对成熟的政策和实施路径,“孩子是国家的而非个人的”是普遍观念。从“南京饿死幼童”的悲剧发生后,关于父母因获刑、吸毒、家暴等丧失照顾子女能力后撤销其监护权合法,但合不合情理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

    当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其他监护人也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孩子由谁来代为照顾呢?对于这个问题,近半数的网友(47.21%)还是更倾向政府福利机构,也有网友会觉得类似北京“太阳村”的非政府慈善组织或者最终帮助孩子找到领养家庭更合理。

    作为社会工作者、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等这样的基层调研者,可以通过日常的家庭走访及时发现社区内家庭中的问题,也可能为儿童提供及时的权益保障,可是基层工作者又会常常在工作中遇到客观困难。42.09%的网友认为这些基层工作人员“可以有一定权力,如进行不定期上门探访、调查等”。

    网友留言:

    @法制网:与孤儿相比困境儿童的处境其实更为艰难和尴尬。因有亲生父母,他们无法进入福利机构,而父母的不尽责,令他们衣食难以为继。法律专家呼吁,出台儿童福利法,明确对不适格父母撤销监护权,让困境儿童有家可归,有爱可享。

    @美丽心情alicia:这是一条沉睡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罕见撤销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判例。那就让我们唤醒这条沉睡的法律,唤醒良知。

    @金灿灿n:这是犯罪行为,批评教育有什么用?

    @律师谢友林:没人敢用的法律,尘封27年重见天日,父母失当,撤销监护权!中国,打骂孩子往往被当作家事,公权力不干预,法律成空文。这与中国的传统观念和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有关,而背后是国家责任的缺位。

    ■ 本报记者 闫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