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接09版) 观点一 财政代收不值得提倡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 邓国胜 民政部门为了加强监管,代开发票的做法,用意良苦,但不利于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社会组织是独立法人,只要它符合条件,可以接受捐赠,就应该由其自己接受捐赠,自己开发票。政府部门应该简政放权,不能通过财政先接收再转账,甚至控制开捐赠发票的方式,限制社会组织的发展。这种由财政代收、民政代开发票的做法,不值得提倡。 而且,民政部门本身人手有限,也很难实质达到监管的目的,反而容易助长寻租行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有很多方式,除了年检之外,还应该通过披露相关信息,发动社会力量共同监管。例如,独立第三方评估、媒体监督、舆论监督、行业自律等。甚至也包括通过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组织自律。 由社会组织直接到财政部门申领的做法是恰当的,但政府部门应该简化相关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观点二 专门的业务应该交给专门的部门去监管 泛海公益基金会项目高级经理 谭红波 在社会组织监督上,合理的情况是民政部门监管机构活动,税务部门监管财务情况。比如基金会年检,民政部门检查的是这一年的活动,但涉及到财务,比如下一年度是不是可以有免税资格、是不是有税前扣除资格,应该交由税务部门来检查。 税务部门履行职责的时候,遇到问题可以向民政部门咨询,比如某一笔支出是否合理,但不应该把财务监管的职责推给民政部门,专业的东西要专业的部门来做。当然,这背后需要不同部门的配合,协调部门利益。 但在目前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的监管还不到位,如果发票完全由公益机构自己来管,就得靠机构自律了。所以民政部门通过捐赠发票来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尚有一定的合理性。 (王会贤) 相关链接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部分摘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条 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二条 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 公益性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再次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存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接受捐赠以及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