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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最高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调研课题组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合作,在青岛设立全国首个 “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综合联动机制试点”,并举行了启动仪式。 由市委综治办牵头,市中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卫计委、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制订了《关于建立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共同建立了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依法及时立案收集固定证据、加强审查起诉工作、依法从严惩治犯罪、落实被害人保护措施等方面,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联动工作合力。 数据: “熟人关系”作案占八成多 “我们梳理了从2011年至2014年4月全市法院审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青岛市中院少审庭副庭长马新表示。 从犯罪主体看,被告人几乎都是初中以下学历。成年被告人占86.9%,未成年被告人占13.1%。累犯5人,有前科劣迹17人,缓刑考验期内、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各2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2人。从被害人的情况看,农村籍、本地籍居多,留守儿童所占比例不多。被害人农村籍占85.3%。就被害人年龄看,不满10周岁的占36.8%,10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占33.1%,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占30.2%,所占比例呈递减趋势,说明犯罪分子首先选择年幼儿童下手,反映出案件的危害性相对更大。从涉案罪名来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占95.2%。从发案地点看,市内三区发案不到三分之一,大大少于其他区市。 从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来看,暴力犯罪和犯罪既遂居多,严重危害了被害人身心健康。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看,邻居、朋友、同事、同学、网友等 “熟人关系”占83.5%。犯罪地点属于寻机进入被害人住处就地作案的占44.5%,将近五成,其中,在幼儿园实施犯罪,依法认定为“当众”猥亵犯罪的有2件。临时寻找宾馆、招待所实施犯罪的占27.7%,哄骗或劫持被害人到被告人自己住处的占19.6%,其他各种情况包括路遇实施犯罪的,占8.2%。就犯罪手段看,通过哄骗幼女实施奸淫的占29.8%,通过施加暴力、胁迫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就范的占66.4%,利用被害人醉酒、熟睡趁机作 案的占3.8%。从犯罪后果看,犯罪既遂占87.6%,未遂占12.4%,造成被害人轻微伤13人,怀孕流产3人。 趋势: 保护男童不容忽视 2013年10月份最高法院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有关意见以来,从审理情况看,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从犯罪主体看,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减少,所占比例从13.2%下降为7.8%,初步表明未成年犯罪预防形势趋好;被告人学历低的态势没有改变,说明文化素质不高、法纪观念不强是犯罪的直接内因。 从被害人身份看,继续呈现低龄化趋势。男童5名,所占比例从3.7%上升为10%;10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从33.1%上升到54%,已经过半。说明保护男童人身权利与保护女童一样不能忽视;对预防性侵犯罪、加强自我保护的教育,要以小学、初中阶段的学生为重点。 从犯罪手段看,暴力、胁迫手段犯罪比例大幅度上升。不论是强奸,还是猥亵犯罪,实施暴力、胁迫手段的从66.4%提高到八成以上。八成以上的案件实施暴力、胁迫手段,一方面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增大,另一方面说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造成的伤害后果更重。 从处理结果看,总体上体现了从严。被告人,只有1名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为同案犯提供犯罪住处、判前未羁押的从犯判了缓刑,3名未成年人判前均羁押,均判了实刑。判处5年以上重刑的重刑率从30.2%提高到34.2%。 措施: 有劣迹人员学校不得录用 “青岛的联动机制在多方面有所创新,为使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尽快进入司法程序,在重申包括教育、卫生医疗部门在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报告义务基础上,规定了不报案的法律后果。”昨日,青岛市中院少审庭副庭长马新介绍,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检法等部门报案或举报,对于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 “联动机制明确规定了要加强对具有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监督管理,从近几年媒体披露的恶性性侵案件看,具有性侵前科劣迹的占了很大比例。”马新介绍说,青岛对重点人员实行监管,预防案件的再次发生。 对实施性侵害的成年罪犯,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监外执行,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向其实际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查访、管控。市级公安机关应当逐步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数据信息库。有关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培训等机构在录用工作人员时,经本部门书面申请,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查询相关信息数据。 此外,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公检法等部门应加强与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和疏导工作。 (据《青岛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