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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关天使妈妈基金私设小金库的事件战火重燃。媒体报道,民政部经过一年多调查,确认天使妈妈基金用个人账户接受善款800多万元,并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舆论围绕如何定性、如何定责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展开了争论。如何看待小金库的法律定性问题?小金库事件背后所隐藏的深层问题是什么? 第一,天使妈妈基金私设小金库的法律定性问题。这种行为不同于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的民事赠与,而应当是以组织名义接受捐赠的募捐行为,它不属于为个人利益而从事的个人行为,而是为实现组织宗旨所开展的组织行为,应受《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约束和规范,故该行为涉嫌该条例第42条有关“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第二,天使妈妈基金私设小金库的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在财务方面弄虚作假的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也明确了相关的处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这一行政处罚只能适用于天使妈妈基金挂靠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该基金会也只能根据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对天使妈妈基金进行相关处理。 但《北京青年报》的报道称,天使妈妈基金在北京市民政局单独成立基金会以后,仍然未注销原来的私人账号,默许和纵容使用该个人账户接收捐赠。如果情况属实,则以上提及的行政处罚同样适用于刚刚成立的北京天使妈妈慈善基金会。除了对组织进行行政处罚以外,《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也对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设置了一定的行业禁入,如基金会的章程规定: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对于因为情节严重而被撤销的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也对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作出了一个行业禁入的规定: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第三,关于为特定个人定向募款的相关问题。基金或基金会为特定个人募集的款物,只能用于该个人,而没有权利选择用于其他相同情况且同样需要救助的人。此时基金或基金会只是代理资产的执行,而不具有对该资产如何使用的决定权,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该资产属于“受托代理资产”,而非捐赠收入。对于天使妈妈基金将私人账户中的善款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无论是受托代理资产,还是定向的捐赠收入,是否能用来投资理财,都需要征求相关人的意见,相关人既包括资金的捐赠者,也包括理事会的大多数成员,这就要求天使妈妈基金出具理事会会议纪要和捐赠人意向书,以此来证明这一行为的合法性。 从2012年开始,年年都有天使妈妈的新闻报道,之所以一直在这个话题上纠缠不休、澄而不清,关键还是信息公开的问题。这包括公开的信息是不是公众所需要的,是否比较详细地回答了公众的质疑,是否针对同一救助对象和同一项目进行了关联的信息公开,关联的信息不仅应包括个人账户接收捐赠的情况,还包括此前一直挂靠的专项基金以及新成立的基金会的相关财务情况,目的是澄清多重记账、重复报销和阴阳合同的问题。《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第15条也对慈善信息公开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在这里,我们不能因为一句“信息公开成本太高”而忽视了公众的合理需求。事实证明,如果一个问题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就会有更多的质疑。如果不能通过有效公开信息来解决问题,后续疲于应对社会质疑的成本会更高。 (据《南方都市报》,作者北星系慈善立法研究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