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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社会救助体系,北京市民政局联合8部门共同印发《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对城市特困人员的供养范围、供养内容、供养方式、供养标准以及审批程序和资金保障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供养范围。持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当地政府予以供养。上述人员即传统意义上的城市“三无”人员,为民政救济工作中的传统救济对象。 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供养方式。按照供养对象本人的意愿,可以选择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 供养标准和资金保障。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为各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其供养资金在区(县)财政预算中安排。 审核审批程序。申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供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其享受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发给《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 城市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应当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其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参照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申请人在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区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受理机关在经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家庭收入财产信息比对后,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并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在其居住地进行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以此提高审核认定的准确性,防止骗取政府供养情况的发生。 ■ 公益时报记者 张雪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