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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作为全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组织地方法规,《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广东省法制办网站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27日。 《意见稿》规定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 《社会组织法》目前还没有 时间表 《意见稿》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自然人、国家机关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目前,对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规范,在国家层面尚无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分别由三个国务院法规来界定其行为边界。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于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并同时施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于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则由国务院于1998年10月25日公布实施。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2012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制定《社会组织法》目前还没有时间表,要在对上述三个行政法规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继续丰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丰富培育发展依法监管社会组织的实践,丰富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的实践,再适时地推动社会组织法律层面的立法工作。 社会组织负责人由谁担任 《意见稿》对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进行了规定,尤其是明确了关于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意见稿》规定,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由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担任。 对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署名“专业人士”的网友建议“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是否只针对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包含事业单位和国企里的工作人员?”同时他还提出了一个“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能否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问题,建议予以明确。 对于后一问题,《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则没有相关规定。 作为一部综合性的社会组织地方法规,如何符合3个上位法的不同要求成为一个难题。 购买服务成法定义务 与社会组织领域的三个国务院法规相比,《意见稿》多了一个“权益保障”专章,购买社会服务、参与政策制定等近年出现的新兴业态被明文写进了条例之中。 购买服务方面,《意见稿》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中,采取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定。 政策参与方面,《意见稿》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在制订涉及社会组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等时,应当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