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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出台相关文件
规范地震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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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4年08月12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社会组织等需有序参与鲁甸地震救援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出台相关文件
规范地震救援工作

    国家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左三)在云南省鲁甸县重灾区了解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8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国各地纷纷为灾区捐款捐物,众多志愿组织和人员积极投入抗震救灾之中。

    由于地震灾区处于河谷地带,山高坡陡路险,道路损毁严重,地质灾害多发,交通通行不畅,伤员转运和救灾物资运输面临很大压力,加之灾区余震不断,大量房屋倒塌或受损,基本没有接待能力,如大量人员前往,不仅自身安全难以保障,也给当地救灾工作带来新的困难。

    为规范救灾行为,有力有序做好抗震抢险救灾工作,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有序做好支援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而此前的8月4日,民政部也发布了《民政部关于云南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救灾捐赠活动和志愿服务进行了规范。

    未经批准近期原则上不安排前往灾区

    鉴于目前灾区尚处于紧急救援阶段,且交通、通信、住宿条件不便,加之余震不断,《公告》建议非专业救援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现阶段不要自行前往灾区。

    《通知》则进一步要求,严格控制赴灾区工作人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团体,未经批准近期原则上暂不自行安排工作组和工作人员前往灾区。对于灾区确有需要的,国务院办公厅将统一作出安排。

    对于赶赴灾区的非紧急救援人员,《通知》要求及时进行劝阻。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解释说明,及时劝阻非专业救援组织、志愿者、游客等近期尽量不要前往灾区,以支持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建议以捐赠资金为主

    不能前去灾区的公众可以选择对灾区进行捐赠。

    《通知》建议社会各界有捐赠意愿的,以捐赠资金为主,通过民政部规定的渠道,主要用于灾区重建和受灾群众长期安置需要。

    《公告》则指明了捐款渠道:倡导通过依法登记、有救灾宗旨且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灾区民政部门进行捐赠(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登记事项可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查询),捐赠以资金为主。有意愿捐赠物资的捐赠人和社会组织,应提前与灾区有关机构确认需求后再实施,并应严格做好捐赠物资的质量、数量等把关工作,避免造成物资积压和资源浪费。

    对于捐赠的物资和装备,《通知》要求由捐赠地民政部门与灾区民政部门协调后,统一安排接收并有组织地运往灾区。未经协调确认的,一律不得自行分散运送。

    《公告》同时指出,社会组织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灾区应急救灾和恢复重建需求使用救灾捐赠资金。计划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应在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框架内,统筹灾区需求和捐赠人意愿,承建或认建重建项目,将资金投向困难多、需求大的重灾地区。

    募捐、发放、使用信息

    全程公开

    募捐信息的公开方面,《公告》对社会组织、灾区有关机构和民政部门的责任分别进行了规定。

    第一,社会组织方面,开展募捐活动应依法依规发布募捐公告;接收和使用捐赠资金过程中应定期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社会组织还应主动向捐赠人反馈信息,并及时答复捐赠人的查询。

    社会组织的信息发布以各自的网站作为主要渠道,并保证信息长期可查询。

    第二,灾区有关机构,在发放和使用救灾捐赠资金时,应向受益人明确告知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重建阶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所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总额、拨付使用和重建项目进展等信息,主动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民政部门,按照谁接收、谁统计和在地统计原则,接收捐赠的社会组织应根据《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加强捐赠款物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各级民政部门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数据,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同级社会组织的数据报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接收捐赠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每日向民政部救灾司救灾捐赠处报送捐赠数据,民政部将每周在民政部网站上公布。

    ■ 公益时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