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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通知取消社会团体
会费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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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4年08月05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
民政部、财政部通知取消社会团体
会费标准备案

    商会是社会团体中比较活跃的一类,在经济、公益等领域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图为7月27日晚,湖南省福建总商会在长沙举行了第二届理监事会就职典礼暨公益事业捐赠仪式

    7月31日,民政部网站公布了民政部、财政部近期联合发布的《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表示,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团体活力,自《通知》发布之日(7月25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从审定到备案再到取消备案

    对于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的管理,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经历了从审定到备案再到取消备案的逐步放权的历程。

    1992年,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中,对会费标准规定的最为详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变更时,应按上述程序核定。”

    除了需要审定之外,该通知还对会费收取的上限予以了规定。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永久性会员除外)。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企业会员单位自有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500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可参照全国性同类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执行。地方性社会团体如何收取会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2003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审定制变更为备案制,会费标准制定、修改的权力下放给社会团体。“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11年后的今天,社会团体在会费标准的制定上终于迎来了最大的自主权。

    制定会费标准需合理

    并符合程序

    《通知》指出,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会员、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监督

    取消备案制,并不意味着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情况无人监管。

    《通知》强调,第一,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益时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