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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弃婴岛”在短短的时间内从收获喝彩到遭遇质疑尴尬,其实在宋代也有同样的弃婴和流浪儿童问题,“慈幼局”只是一个缩影,反映出某种程度上宋朝的福利制度甚至超越今天。从本期开始“寻找慈善传统”将陆续刊登宋代的儿童权益保护制度及相关福利政策。 两宋是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当时的大环境造成了宋代民间陋习的产生,进而促成政府大规模介入弃婴、流浪儿童的救助。 民间“生子不举”盛行 南宋人的生育观比较特别,由于战争的原因,大量北民南迁,主要城市人口空前膨胀,以至于形成了市民、乡民自发进行计划生育的奇怪现象——生子不举,并日久成俗,成为当时流传东南一带的风俗之一。这在元人修的《宋史》、当时宋人笔记和《马可波罗游记》中多有提及。 “生子不举”又叫做“洗儿”,就是父母遗弃或虐杀婴儿来控制子女数量,理想中的孩子数量是两子一女,等到第四个孩子出世时,无论男孩女孩都是一样要被“洗”,没有性别歧视。百姓溺婴现象并非全部是虐杀,大多则倾向于将新生儿遗弃在大街上。 由于“生子不举”之风的盛行,朝廷不得不出面干预,开始时宋朝中央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家庭不要丢弃新生儿。比如,在孕妇妊娠期内,免其丈夫的杂色差役,给予新生儿家庭物质、资金补贴等等,但是“以立禁赏,顽愚村乡习以为常,邻保亲族皆与之隐”,可见民间对于朝廷政策的逆反现象很普遍。 鼓励政策不能减少弃婴现象,所以朝廷对于弃婴,开始采取政府主导的慈善救济,负责收养婴儿的机构被称为“慈幼局”或者是“慈幼庄”。马可波罗在自己的游记中也有相关的记载:“(南宋)其国诸州小民之不能养其婴儿者,产后即弃,国王尽收养之。” 宋朝以前,政府性的社会救济特别是针对平时救济远不如两宋发达,往往只关注于灾荒,而平时的济贫则在一些社会组织内部消化了。宋代的幼儿救助,从贫困家庭的孕妇妊娠、新生儿出生,到灾荒、饥歉年间幼儿的遗弃,不断完善,渐渐形成每一个环节明确的救助和保护措施,此外还设有官方幼儿救助机构。研究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古代政府的幼儿救助事业是从宋代开始的,对后世特别是明清时期的幼儿救助有深远影响。 兴办慈幼局 在北宋时期,慈幼并没有从其他的济贫机构中分离出来,形成专门的机构,而那时承担此责任的是福田院、居养院、广惠仓等济贫机构。如福田院由最初收养老人的专门性慈善机构发生了一些功能变化,同时领抚少数弃婴、流浪儿童。 宋室南渡后,也承北宋之衣钵,一如继往地重视救助和保护流浪儿童的慈幼之政。孝宗隆兴二年(1164年),江南地区谷物歉收。吴兴知州郑作肃的乡绅见弃婴盈道,于是设立了“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这便是慈幼庄的雏形,虽然它是由民间绅衿创设,但经费也得到官府的资助,因而带有半官半民间的色彩。 历史研究员吴钩介绍,慈幼局于南宋淳祐七年(1247年)创立于临安,位于公益医疗机构施药局之侧,这样的用意是有利于对患病婴儿、幼童的救治。南宋宝祐四年(1256年),在临安慈幼局运作成熟之后,朝廷又下诏要求“天下诸州建慈幼局”,次年,宋理宗又诏曰:“朕尝令天下诸州置慈幼局……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这是一位宋代君主的慈幼理想。 于是,以慈幼局为典型的宋代流浪儿童救助机构逐渐在全国推广开来。及至南宋末年,官方设立的慈幼局已十分普遍。由于宋政府的一贯重视,慈幼局在拯救流浪儿童方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养教并重 用好罚没收入 慈幼局在对幼儿收养程序上十分严格,首先要进行辨别,确定婴儿孩童的身份、归属地等,在确认为弃儿后要进行“注籍”,类似今天注销户口的意思,然后才给予收留。 在救助年限和救助标准上也有明确限制,根据宋人吴自牧《梦粱录》的记述,慈幼局是这样运作的:“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 南宋时期,各地所设的幼童救助保护机构,叫法很多,慈幼局、慈幼庄、婴儿局、举子仓,虽然名称不一,但功能都是一样的。运作方式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民间执行,也有利用政府罚没的财产来支持收养流浪儿童的,是一个不错的思路。 如嘉定十年(1217年),江东转运使真德秀在建康府设立的慈幼庄,收养因饥荒而被遗弃于道路的婴儿和流离失所的流浪儿童,利用没收入官的财产——拨置1300亩官田作为慈幼庄的恒产来支持慈幼庄运作,同时还对幼儿的抚养方式、收养年限、病故问题等制定了完备的管理制度,以至于慈幼庄“逾四十年相仍不废”,在宋朝慈善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原慈幼局对收养的弃婴流浪儿重养轻教,以致将来无以谋生,酿成终身贻误。有鉴于此,江西提举常平司黄震提出慈幼局要变消极救济之法为积极之策,教养并重,使幼儿长到一定年岁后能够独立谋生,糊口养身。他表示,如果有店铺商家想要伙计,可以将孤儿雇佣或收为养子,他将会给每个收养家庭金钱和粮食作为每个孩子的养育费用,让他们能够“各自习学道业,求长久活路”。 这样就解决了慈幼局等救助机构儿童长大后的生计问题。这表明,流浪儿童救助事业发展到南宋末年已臻于完善,不仅得哺育,还开始重视教养。在慈幼善政方面教养并重,双管齐下,这标志着宋代救助幼童事业已前到了一个相当的水平。 鼓励民间收养 亲生不可再认 救助儿童单靠政府之力是不能完全解决的,归根到底还要动员起一切可以动员的民间力量。 对于那些收养孤儿的家庭,政府会给与经济补贴,规定“每月支钱一贯文,米六斗,至五岁止”。对于婴儿还会招募愿意喂养的哺乳期妇女做志愿者,比如“无人家收养者,所属官司招募有乳妇人寄养,月给一同,至七岁止”。 适逢饥荒年景或隆冬时节,弃婴增多,人民生活艰辛,四处逃散,有的把子女卖给富裕之家,有的则把幼儿遗弃于道路,民间救助力量就显得力不从心,甚至还会出现二次抛弃。因此,宋朝政府也想了很多办法安稳民心。对这些被遗弃的幼儿,政府鼓励民间收养,最有名的一条,就是制定养子法令鼓励收养义子,亲生父母“将来不许认识”。对收养弃儿成绩突出者,政府给予奖励。 孝宗淳熙二年(1175年)规定:“如上户士大夫家能收养五十口,具名以闻,乞行旌赏。州县官措置支给钱米收养百口至二三百口者,具名以闻。”嘉定四年(1211年)七月,“诏抚州寄居迪功郎新袁州万载县主簿段子雍,以岁旱收养遗弃童幼二百二口,后至食新,并责还父母亲属,可特循从政郎。”宋朝地方官员也强化地方政策,如“凡因灾伤弃遗小儿,父母不得复认”。 正因为有这样一批朝廷对幼儿的救助法令,大大提高了收养人的积极性。朝廷对地方政府的收养,也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鼓励。因此地方在收养弃婴时也采取了积极实用的方法。一些地方官,也想方设法积极收养弃婴。 比如江东安抚使洪遵曾上奏朝廷,陈述其收养弃婴的措施:第一,收养童幼,各县有知县和巡尉负责;第二,弃婴中可以自立者,交由寺观收养,政府提供钱米,寺观主持每半月都要向官府汇报收养弃婴的人数及身体健康情况,如有疾患,官府给药,若有死亡,官给棺木埋瘗;第三,对那些尚在哺乳的幼儿,官府交给有乳之家收养,官给钱米,并定期查看幼儿身体状况,有病者,官府给药,死亡者,官给材木安葬。对偏远乡村遗弃小儿,则责成保正负责。 公益时报记者 闫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