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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民政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介绍了民政部颁布的新修改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政府在慈善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是党和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对社会各界慈心善举的有效激励,也是弘扬慈善文化的重要载体。截止到2013年,“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已连续举办8届,共表彰了261名个人、96家机构、127个慈善项目、248家内资企业和119家外资企业,并授予李嘉诚、邵逸夫等人“中华慈善奖——终身成就奖”。 为进一步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慈善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民政部在总结前8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近期修订完善了《“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据詹成付介绍,《办法》从9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不再设置固定的奖项 一是调整了评奖周期和表彰名额,提高了“中华慈善奖”的门槛。新的《办法》将评奖周期由过去的一年一次改为两年一次,同时将表彰名额由近些年的每届100个减少至每届不超过50个,表彰名额大幅度缩减。 二是调整了奖项设置,增强了“中华慈善奖”的灵活性和创新性。新的《办法》不再设置固定的奖项,而是规定每届评选活动举行时,结合当时的政府宏观工作部署、社会各界具体需求和慈善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来确定,以充分体现创新性、灵活性和时代性。 三是调整了工作机构,增强了“中华慈善奖”的科学性。根据新的《办法》,民政部将邀请各方面热心慈善事业的代表人物共100人,组成“中华慈善奖”评委库。每届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举行时,民政部将采取制定评委加随机抽取评委的方式组成评委会,负责评选工作。但评委个人或其所代表的机构如参加评选,则要实行“回避”制度。 四是规范了评选程序,进一步增强了“中华慈善奖”的公正性。新《办法》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正式确定了申报——推荐——提名——投票——拟表彰名单——公示——确认名单——公开表彰等8个环节组成的评选过程,环环相扣,既有评委会的独立评选和集体研究,又有社会公众的投票参与和直接监督,既有民政部门的审核把关,又有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联合把关,从程序上确保了“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的公正性。 五是设计了省级民政部门参与途径,增强了“中华慈善奖”的带动作用。新的《办法》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赋予了明确的工作职责,有利于调动全国各地民政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地方慈善奖与“中华慈善奖”之间的奖项衔接,提高地方慈善奖的权威性,带动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建立奖项撤销机制 六是突出了社会参与,增强了“中华慈善奖”的传播效果。设立“中华慈善奖”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传播慈善理念,吸引公众更踊跃地投身慈善事业,因此,新的《办法》设计了多项突出社会参与的条款,比如在评选过程中与富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开展全程合作,委托行业性慈善组织负责具体工作事务,对入选名单开展网络投票等等,这都是社会参与的具体体现。 七是设计了终身荣誉称号,增强了“中华慈善奖”的含金量。针对一些积极投身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多次荣获“中华慈善奖”的情况,为了更好地对他们进行褒奖和激励,也为了衔接国家正在研究出台的国家荣誉制度,新的《办法》规定,累计10年或今后连续5届获得“中华慈善奖”的个人,可授予“中华慈善家”荣誉称号,作为终身荣誉,此后可不再参评“中华慈善奖”;而参评企业、机构和项目则不受时间和届次的限制。 八是设置了提名奖,增强了“中华慈善奖”的激励作用。新《办法》规定,凡是在评选过程中入选了提名名单,并且公示后社会无异议,但最终没能获评“中华慈善奖”的参选者,可以获得提名奖。 九是建立了惩罚机制和奖项撤销机制,增强了“中华慈善奖”的约束性。新的《办法》规定,被推荐或自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据了解,第九届中华慈善奖的评选将于今年下半年启动。 公益时报记者 张雪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