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刚发布的《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4)》对2013年的总结中有民间化、问责化和专业化初见成效的结论。既然提出“问责化”的概念,也就意味着其性质或状态初见成效,但是否如此呢,大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首先,谁问责。在过去一年中,如果非说成是“问责”的话,无非是社会对公益的质疑声又大了一些,不然也就不存在成效一说了。一般来讲,问责者一定是具有权利和义务者——有权利问责公益,也一定有义务践行公益,否则权利义务就不一致了。践行公益就是要秉承公义、公理、公德、公利、公心、公正等,反正得和“公”有关,否则和公益不沾边儿。就算其有足够的方法和渠道,但问的出发点、可靠性、目的性也需考证。如果把一切不同声音、怀疑甚至是谩骂诽谤的内容都算作问责内容的话,是否和公益的距离远了些?是否混淆了公益捐赠人、受益人、业务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部门、独立第三方审计部门、依据事实进行质询的媒体公民等真正问责的界限呢?对“问责”者的动机、资格、内容、方式、影响、实效应该有一个理性、科学、公正的判定。 第二,问谁责。问责制度的前提,是被问责者拥有清晰的权责,也就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纵观过去一年人声鼎沸的对公益组织及个人的“问责”浪潮,可谓问责者舍身取义,被问责者气壮山河。但纷争阵阵,无一结果。原因是问责者问错内容、找错对象,被问责者主体不清、没人担责。细抠条文,被问责者可说成既没违法又没违规,处之坦然。即使按照高自律标准,被问责者也只需稍致歉意则已,无伤大雅。问的是谁模棱两可,谁该被问一头雾水。 第三,责问谁。问责者界限、规则、指向不明确不科学,被问责者可以脱清,那公益之责问谁呀,“问责化”怎么见成效呀。 先明责而后问。慈善法迟迟不出,公益法规七拼八凑,各地改革频出,全国统改未见,名不正则言不顺,法不立必责不清,责不明拿谁发问?先明问而后言。问者总该有问的依据,云山雾罩、道听途说、狐疑揣测、信口开河,这和问责有关系吗,能问出结果吗?责必问其当,言必符其问。 最后,问责化。问责化当然好,是公益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既不可操之过急、高兴太早,也不要无病呻吟,为添新词强说愁。在公益事业方兴未艾之际,问责当须提倡,建设首当其冲。着急的不是谁该诘问谁该被问,而是大家一起发起建设之问,实践公益之责,完善真正公益意义上的问责化,而不是杂乱无章的“问责化”。 问责化有待共建,问责化路漫漫。 资深公益从业者 崔子研/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