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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慈善法的他国历程 慈善事业具有法制化特征,所谓法制化亦即现代慈善事业的运行普遍通过完善的慈善法制予以保障。慈善法对于慈善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发达的慈善事业必然需要完善的慈善法制保障,完善的慈善法制又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对此我们可以再次将目光投向慈善事业发达的英国和美国寻找例证。 先就英国而言,其不仅是世界上慈善事业最早形成和发展的国家,其慈善法的历史也最为悠久,这可以追溯到公认最早的慈善法——英国1601年《慈善用益法》。而近400年的发展使得英国的慈善立法成为集中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其2011年制定的《慈善法2011》即是其发展的集大成者,该法对于慈善事业有关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而这种立法模式也对诸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和新加坡等国家的慈善法制建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些国家相继仿照英国的立法制定了自身的慈善法。 就美国而言,作为现今慈善事业最为发达、规模最为庞大的国家,美国的慈善立法并未简单地模仿英国,而是通过联邦(主要针对慈善组织)和州(主要针对慈善行为)的分散立法,构建了独具特色的慈善立法体系;同时,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弥补了分散立法的欠缺,这种相对分散又多样化的法律渊源使得美国慈善法更具有灵活性,并很好地维护和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由此可以说,现代慈善事业不仅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其发展必然离不开完善、合理的慈善法制之保障。 慈善法的制定是近年来我国慈善法制建设与完善的标志性事件,该法以“慈善事业”为名,预示了国家意图以慈善事业整体为调整对象,那么究竟什么是“慈善事业”? 如若将“慈善行为”与“慈善事业”这两个概念予以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以下事实,即:慈善行为作为一种帮助弱势群体的行为,可谓自古即有,而“慈善事业”则并非如此,这是因为慈善行为可以由公民个人偶然地开展,但“事业”则依赖于众多公民长期专门地从事,慈善事业同样如此。事实上,在此意义上,慈善事业可以理解为在特定国度或者区域内,公民以慈善为目的,通过成立专门的慈善组织等方式,实施慈善行为之活动。 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出现于工业革命后的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工业革命积累的社会财富为人们专门从事慈善事业提供了客观条件;另一方面,各国制定的慈善法对公民慈善权利的保护构成了慈善事业的主观条件。由此,可以说慈善事业具有了两个特征:专业化特征和法制化特征。 (本文作者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鑫) 全国人大常委、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郑功成: 慈善立法需要解决什么问题? 尽管慈善事业立法已经具备相应的基础,但要制定一部较好的法律还存在着一些现实困难。一是对慈善事业与慈善组织的定位还存在着分歧;二是在引进国际慈善规则与尊重中国国情之间如何协调是一个难点;三是与其他立法的关系如何处理,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还有开始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四是财税政策如何落实,如果没有可操作性,即使法律作出了原则规范也不可能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立法虽有基础,但要制定一部有质量的慈善事业法却不容易,尤其是在一些重大问题还存在着较大分歧的情况下,特别需要理性讨论,所以这部法律的起草与制定,酝酿的过程也会比较长。 慈善事业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我个人认为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慈善事业的法律界定,对哪些社会事业可以纳入慈善事业并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应当有清晰的界定。 二是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运行规范,需要确立其独立法人地位以及基本的行为规范,为慈善组织的成立及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取消慈善组织的主管机构的现行规定无疑是让慈善组织回归民间或社会并确保其独立法人地位的必要条件,但取消主管机构并不意味着放任自由,而是需要由法律来进行规范,让其运行在法定的规范轨道上。 三是慈善事业的监管机制,包括行政、司法与社会监督机构都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明确。例如,政府职能部门如何监管需要法律授权,司法机关纠察并裁判慈善组织或非法募捐行为等需要相应的法律依据,而社会监督的前提是慈善组织必须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但到底披露哪些信息也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四是对慈善事业给予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是各国的通例,但同样必须有法可依。如免税范围、免税额度、免税程序等。 五是关注新情况及需要做出相应的反应。例如,网络慈善活动如何规范,股权捐赠、不动产捐赠等如何规范,非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如何处置等等,这些伴随时代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均需要做出法律回应。 六是法律责任,即慈善组织、捐赠者、受助者乃至监管机构的责任是什么,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以及对非法募捐、欺诈性捐赠等违法行为的处置,均应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 多年来我一直认为,慈善事业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上,是用公众的资源做公益的事情,如果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必然在现实中被扭曲,并衍生出诸多社会问题。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是缺乏法律规范所导致的,由此引发公众的不信任,也将损害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亟须通过立法规范慈善行为,亟须通过法律规范来给公众一个判断的基本依据。 我个人认为,慈善事业立法应当体现出如下原则精神:公益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严格自律与有效监督原则。在国家立法机关已经正式启动慈善事业立法的条件下,除了起草机构努力工作外,我认为,还特别需要与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需要慈善组织、专家与公众的主动参与讨论。不过,我要强调的是,这种讨论需要注入理性,不宜将慈善事业简单地视为道德事业,而宜将其作为社会分工发达、多方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途径。它必须植根中国的国情,又不能偏离现代慈善事业应当遵循的普遍规则。理性的讨论将有助于达成共识。 (整理自《人民政协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