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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4年05月13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2013:民企捐赠抢眼,央企尚有完善空间

    2013年,企业捐赠按照季度划分,分别呈现了不同的特点。在新年伊始的第一季度内,多台慈善晚会成为了大额捐赠的主要来源:泉州慈善会获得来自当地多家企业的捐赠超过5210万元,而在“情满人间·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晚会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共收到4350万捐赠。4月20日,芦山地震带来的捐赠热潮领跑了第二季度甚至全年的捐赠榜单,单在4月间,就共有180笔来自企业和个人的100万元以上大额捐赠投向灾区。第三季度,国内接连发生了多场强自然灾害,其中包括甘肃定西地震和东北地区的洪灾,7月与8月,全国单笔百万元及以上大额捐赠共计73笔,汇集善款5.9亿元,其中单笔千万元及以上的巨额捐款达22笔,而单笔2000万元以上的捐赠有7笔。最后一个季度,教育领域吸纳的巨额捐献频繁成为亮点。其中,新加坡华商陶欣伯将其旗下南京伯藜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新金陵饭店25%的股份捐给了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这些股份的价值为2.98亿元。而马来西亚首富、祖籍福建的郭鹤年也宣布向筹建中的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捐款1亿马来西亚币(约相当于人民币2亿多元)。

    央企CSR报告水平

    亟需提升

    2013年之初,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阎晓峰在会议上透露:“截至2012年底,全部央企皆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大部分央企已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接近90%的央企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制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战略规划。”

    但仔细阅读这些已发布的报告,却发现其中不少报告的内容大都是企业业务、公益活动的介绍,公众们依然感觉不到国有企业做慈善的诚意。这实际反映出的,是目前央企捐赠行为依旧不专业的现象。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钟宏武提出,一份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要符合“六性”标准:

    一是报告的完整性。完整性方面要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信息搜集渠道,增加对关键指标的披露。二是报告具有实质性。现在社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比如食品安全、动物权益、减缓贫困、气候变化等等,单个的企业不可能回应所有的挑战,企业应该重点应对自身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环境影响。三是平衡性。央企要敢于承认履行社会责任的不足之处,以更加透明的方式获取利益相关方的支持和社会的认同。四是可比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需要企业披露很多的核心指标以及定量化指标,还要与同行进行相比,从而表现企业的进步或差距。五是报告具有可读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要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专业流程进行通俗化的描述,把企业内部化的信息变成公众可以理解的一般化知识。六是报告具有创新性。报告要在内容、表述形式上进行一些设计,使读者能够快速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

    国企捐赠的专业化之路

    大部分国企的捐赠依然停留在“财大气粗”的捐钱捐物,方式方法过于粗放。

    作为捐赠者,国企具有知情权、监督权和问责权,很多国企捐出去钱而不做监测和效果评估,中间出现腐败问题,不仅导致国资流失,也直接影响了捐赠效果。企业慈善透明度有待加强,国企也不例外。

    但因为国企的特殊性,对其捐赠的社会沟通、科学决策、透明度和管理水平要求则更高。

    首先,要做到“工作思路有战略”。立足战略高度认识公益事业对央企发展的重要性,并针对企业发展战略、社会期望和关键利益相关方诉求形成企业公益战略,对税收型、投资型和共赢型等不同性质的公益支出的方向、规模和方式作出战略性部署。

    其次,要做到“工作部署有领导”。通过强有力的领导,立足企业资源和能力情况将企业公益战略转化为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测算分年度的公益支出规模,包括税收型、投资型和共赢型等不性质的公益支出规模和分项目规模,确定年度预算,核定预算支出权限。

    再次,要做到“工作落实有管理”。对公益项目实现全项目周期的闭环管理,努力做到公益项目实施“有制度、有研究、有程序、有管控、有反馈、有监督、有总结、有传播”,全面提升央企开展公益项目的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水平。

    最后,要做到“工作保障有能力”。通过不断加强中央企业开展公益事业的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央企的公益战略管理水平、公益资源配置水平、公益项目管理水平、公益社会沟通水平,充分发挥公益支撑央企持续健康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

    民企捐赠抢眼

    “民企捐赠是社会捐赠的主要力量,未来更是。”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十分看好民营企业,他认为,从长远看,随着民企的不断发展,实力的不断增强,民企捐赠会越来越多。

    民企捐钱,怎么花好是关键。一些企业选择自己成立基金会,一些企业选择与专业的社会组织合作。

    在我国,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企业在为国家创造巨大社会财富和大量劳动就业,拉动整体经济增长,为维护社会稳定打下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庞大的家族企业群体却难以承载社会对于它和国有企业等量齐观的期待。家族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由于影响面小,未能获得社会及媒体应有的关注和鼓励。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同所有制企业本应在同一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下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但在现实中,使用国有资源和全民财富经营的国企和仍处于“保生存、谋发展”中的民企,尤其是家族企业在融资和经营环境中存在着诸多不平等现象,而他们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却往往被要求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此外,有部分家族企业对于社会责任存在着认识上的缺失。它们仅关注履责中的自身核心利益,欠缺行动的广泛社会性;忽视长远规划和机制建设,倾向于应急和短期行为;多由企业所有者个人偏好主导;形式以传统慈善如赈灾、捐赠希望小学为主;缺乏对具体项目社会效益的评估等。

    现代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时间短、力量弱小、成长艰辛,在其成长环境中,法制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完善、信用缺失,这一切都影响着家族企业的发展,也因此使得社会责任应成为中国家族企业亟需补充的一课。这不仅关系到家族企业在中国的形象问题,更关系到家族企业能否长远发展下去。

    国家应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客观公正地采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社会上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广成功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式,激发家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社会责任在家族企业群体中的推广。

    跨国公司

    不应只注重捐赠额

    跨国企业的CSR在全球有统一的策略和传统,然而之于尚不算成熟的中国公益领域,企业CSR怎么做、做什么,又是全新和未知。随着中国市场对于跨国公司的吸引力越来越大,针对中国或大中华区而设置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规避水土不服的风险,已经成为绝大多数跨国公司的做法。

    捐专业、搭平台,这成了许多跨国公司的做法。它们更注重调动内部员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员工捐出业余时间和自身专业,并让员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也可以作为一种帮助和奉献,从而最终提升工作荣誉感和个人价值认同感。

    从内容上讲,专业化的志愿服务是利用专业技能来做志愿服务,发挥专业价值,提升志愿服务的效率和含金量;从态度上讲,志愿服务不能敷衍了事,要用专业化的标准去做,要做就要做好。

    跨国公司的整体捐赠数额,都没有与央企、民企相抗衡的资本,但是其企业社会责任,可能更多时候,带来的是“头脑风暴”和思想革命。

    (高文兴/整理)

    民企渴盼更宽松的慈善环境

    2014年1月20日,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正式下发《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引导广大民营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解决社会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中做出新贡献。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广大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开展救助灾害、救孤济困、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积极投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已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同时也应看到,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引导民营企业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为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开展社会捐赠、设立慈善组织、传播慈善文化等七方面指引。在具体参与途径上,《意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资金、产权、物资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有价证券、专利、技术等探索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新方式,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意见》的出台无疑为更多有意愿参与慈善活动的民营企业指明了方向,为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了更灵活和更广阔的平台。

    无论是在镁光灯下的公开捐赠,还是在背后默默地资助,都显示“企业存在的价值绝不仅仅是获取利润”这句话已深入大多数民营企业家的心中。中国的民营企业在日益成为经济发展支柱力量的同时,也正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

    不过,相比我国数量庞大的民营企业而言,参与捐赠的企业仍还只占少数,且多为利润足够高的大中型民营企业,而更多数的民营企业则很少参与甚至并未涉足公益慈善领域。

    税务问题仍然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

    目前,除了新兴的股权捐赠问题,企业捐赠自产商品时还被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双重税收,也不利于鼓励企业进行慈善捐赠。因此,《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的出台,是一个利好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