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数字
   第03版:新闻
   第04版:新闻
   第05版:新闻
   第06版:新闻
   第07版:新闻
   第08版:封面报道
   第09版:封面报道
   第10版:专题
   第11版:专题
   第12版:专题
   第13版:视觉
   第14版:国际 案例
   第15版:益言堂
   第16版:寻找慈善传统
商业大佬钟爱公益信托
蓝皮书订阅

版面目录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数字

第03版
新闻

第04版
新闻

第05版
新闻

第06版
新闻

第07版
新闻

第08版
封面报道

第09版
封面报道

第10版
专题

第11版
专题

第12版
专题

第13版
视觉

第14版
国际 案例

第15版
益言堂

第16版
寻找慈善传统

新闻内容
2014年05月06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
商业大佬钟爱公益信托

    (上接08版)

    信托时代还有多远

    曾多年担任招商银行行长的马蔚华,当选上壹基金新一届理事长,大家也自然期许他给公益行业能带来的更多元化、更专业的视角。两会上,他选择以公益信托作为切入口为公益发声,并直言不讳地分析目前公益信托在中国落地的环境,究竟与国外存在多大差距。

    2004年国务院第400号令颁布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起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律框架。

    随着我国社会与个人财富快速增长,企业与个人公益意识觉醒和慈善行为的提升,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我国共有基金会3192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1835家,公募基金会1357家。据业内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公募和企业(个人)组织的慈善资金规模可能超过6000亿元。可以说,中国具备公益信托生长的财富土壤。

    然而,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的治理结构仍处于落后状态。马蔚华表示,一是角色缺失、管理定位不明,一些政府性基金组织既是基金受托人,又充当基金管理人和监管人的职能,大量社会性、专业性机构难以介入公益慈善体系中,无法发挥专业化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能。反观当前庞大的受托管理的金融资产,采用市场化的托管人与管理人管理机制,由各家托管银行承担对受托管理金融资产的安全保管和市场化监督职责,由各种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受托管理的金融资产提供专业化投资管理服务,各专业机构共同合作,有效保证了运行效率。金融领域积累起来的第三方托管和专业化资金管理经验,完全可以运用到公益慈善基金市场化监督和专业化管理中去。

    二是监督失衡、社会公信力不足。基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难以全面行使对公益慈善基金管理的日常监督,捐赠人查询建议权的约束力、有效性和及时性也得不到保障,加之政府监管缺失、慈善组织自律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平台不足,导致我国公益慈善失信事件频出,整体公信力不高。

    三是运作效率低、难以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因缺乏专业投资管理团队和经验,管理效率较低,慈善基金投资受到诸多限制,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他建议民政部门在组织修订我国公益慈善法律法规时,将信托机制尤其是独立第三方托管和专业化投资管理等机制引入公益慈善基金,充分发挥托管人及管理人的专业性,体现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三权”分离的特征。

    “在商业运作里,只有第三方托管能够让股东放心。比如把钱放在银行进行托管,公众才会比较放心。信托制度在国际社会上,是很多公益慈善组织管理的基础核心,它使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分离。资金的所有权是所有捐款的人,使用权是最后被捐赠的人,但是管理是基金团队专业化的管理。通过信托关系,确定捐赠人、受托人、托管人、管理人,把每个不同的角色,通过信托制度确定下来。这样,一方面产权关系更加明确;另一方面,运作更加透明;第三,理财(保值增值)更加专业化。”马蔚华曾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闫冰)

    观点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

    商业大佬钟爱公益信托

    并不是富有公益性质或者公益目的的就是公益信托,现在行业好多以公益信托命名或者以公益信托作为宣传的,在我看来不是典型的公益信托,这样一种误导会导致我们以后对真正意义的公益信托很难接受。比如公益的问题,公开募集善款,这应该不是公益信托应该关心的内容,很多典型意义上的公益信托是私人或者家族特定的主体个体来设立,并不是让信托公司以公益名义向公众进行募集善款,这样方向错了,风险很大。

    第二个问题在哪儿?并不是替公益基金会打理资产就是公益信托,如果一个基金会把现有的资产拿出去找信托去打理,这样适用税法上基金会的税收政策问题,并不涉及到公益信托本身的税收政策问题,这一定要理清楚。然后我们讲公益信托是指它设立时候是以公益或者以慈善为唯一目的信托,这个资产是锁定在信托里面,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再回归到私人目的里面去,除非在信托文件里面对此有所保留。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去检查一下中国大陆目前以公益信托推出来的产品,只不过是带着捐赠意义的私益信托。我们常常把一个非常好的概念作为舶来品进行宣传,但是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夹缝去突围,最后扭曲成一种不伦不类的四不象,这是我们常常遇到的困境,其实我们现在很多舶来品都是如此,包括社会企业、社会资本投资等等。

    因此,我们现在既然看到信托法上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这是真正用意上的公益信托,我们就应当通过制度的完善使得这种意义上的公益信托能够落地生根。那是什么?首先设立的时候就是以公益为目的,这种公益可以是教育、文化,什么都可以,信托法里面对此规定很明确。第二,它的投资、它的受托人不见得是信托公司,因为信托公司投资理财在行,但是它对公益事业在行吗?真正的受托人是要类似于什么?公益受托人。然后它的投资理财功能可以分离出去,分离给信托公司,这个是可以通过委托关系分离出去的。如果这个做到了我们再看它收益的去向,它应该是投向一些公益目的,当然也可以投向特定的基金会,这是没问题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我们现在去理解公益信托,一定要看到信托的目的是以公益信托为目的,千万不要把公益信托跟投资公司的一些带有捐赠性质的理财产品混淆在一起,这是两个概念。

    我觉得公益信托在我国落地生根有三个障碍。第一,我们说好像没有一个公益事业主管机关,但是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去解决,不见得通过立法去明确是哪个机关的事。第二个是在税收,中国的税制本身没有解决,信托适用什么样的税法没有解决,这单纯讨论公益信托的税收问题没有意义。所以如果要解决公益信托的税制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信托的税制问题,然后再考量公益信托的税制。第三个障碍可能就是公众以及我们的业界人士对于公益信托的陌生、对信托本身的陌生。所以这些障碍不被跨越的话,公益信托不可能落地生根。

    观点二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

    公益信托或可避免巨额公益支出压力

    1998年我到美国学习,看到纽约就有1500多个公益信托,基本上都是遗产捐赠,委托人要立下遗嘱,明确这个信托用于哪些方面。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有一位舞蹈家,他遗赠这笔信托的目的是保护舞蹈演员的腿,那么这笔钱就会一直用于保护舞蹈演员的腿。

    2001年《信托法》出台我们非常兴奋,其中第六章15条是关于公益信托,我认为到现在来讲它是立得住脚的,是比较先进和清楚。但是为什么12年过去了还没有落地,没有实施细则,没有人管?我们找了一些部门,无非就是“跟我们没有关系”。

    中国的富人阶层作为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已经开始了解自己的社会责任,愿意为公益慈善事业贡献力量。然而,做企业难,做慈善也不容易;会赚钱并不等于会花钱。就在中国富人慈善方兴之时,因缺乏专业支持,问题麻烦也不少出现。其中比较典型,也是最冤的是陈发树83亿股权捐赠陷困境。另外一个例子,就是曹德旺捐35亿股捐,现在欠国家6亿多的税。但是如果有公益信托,这些事就很简单。

    建立公益信托还有其他诸多好处,比如可以避免让慈善基金会成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而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基金会的资产赔不起,因为这个资产已经不属于你个人,而属于社会。还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资产总额的8%,这意味着假如基金会拥有80多亿资产,年度公益支出必须达到6个多亿,达不到就属违规,而一个基金会一年要花好6个亿,谈何容易?公益信托基金的建立避免了基金会巨额公益支出的管理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