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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06版) 延伸阅读 1.招商银行答疑壹基金资金托管 问:现在壹基金账面上有多少资金? 招商银行:截至2014年04月22日我行营业终了结账时,该单位在我行账户本外币存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62,571,452.46元。 问:壹基金资金与招行的托管关系是什么? 招商银行:2012年2月16日,我行与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正式签订了《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公益资金保管合同》。招商银行作为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公益资金现金类财产保管人,主要责任:按照保管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存放在公益资金保管账户的资金;对公益资金保管账户项下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对公益资金运用、费用支付进行监督,但对划出公益基金保管账户的资金,依据《保管合同》约定我们不承担监督职责;对符合约定的资金支付指令及时办理划付手续;为壹基金捐赠人的相应捐赠行为提供即时信息反馈,就捐赠人短信反馈支持平台提供开发支持;等等。 问:针对公众的质疑,托管后会产生贪污吗? 招商银行:招商银行在信托关系下,作为独立第三方,依据法律规定与托管合同约定,开展金融、民事和商事托管业务,并在提供托管基础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托管增值服务的品种和范围。 托管有几个优势:专业化管理,实现收支两条线,实现基金支付透明、安全;提供技术开发支持,为捐赠人的相应捐赠行为提供即时短信信息反馈;承担基金管理中的支付服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我行为公益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记录资金划拨情况,且定期向基金会出具托管报告。另外,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2.关于事件中的相关规定出处 此次事件中的一个焦点是关于公募基金会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70%的问题,相关规定有哪些?《公益时报》在此做简要梳理。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2.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考虑到救灾分阶段的特征,作出以下规定: “(六)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七)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3.另有,国务院将芦山地震灾后重建时间规定为三年(具体见2013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以及雅安市委、市政府将灾后重建时间规定为3年基本完成。 (张木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