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有序发展,财政部、民政部、住建部、人社部、国家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近日发布《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意见》要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要突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设立受益面广、受益对象直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为此,《意见》中明确了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内容为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同时要求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根据试点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残疾人类别化、个性化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在附件中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项目目录》将服务分为了四类:一是残疾人康复辅具配置(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包括假肢、矫形器装配,助听器验配、调试、维护维修,低视力助视器适配,残疾人生活自助及护理用具适配,轮椅适配,其他辅助器具适配等。 二是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包括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残疾儿童治疗,0-6岁儿童残疾初筛、复筛、诊断。 三是残疾人照料服务。包括机构托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居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服务、生活照料服务。 四是残疾人就业培训与岗位提供服务。 五是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包括住宅公共空间无障碍改造、乡村民居无障碍改造、卧室无障碍改造、卫生间无障碍改造、厨房无障碍改造等。 同时《意见》还指出,今后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应将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逐步扩展到残疾人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法律维权、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托养、照料、住房保障和无障碍服务等各个领域中的服务项目。 社会组织平等参与 在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方面,《意见》强调,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鼓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以下简称“残联组织”)所属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并逐步推动其职能的转变。 各地可根据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残疾人服务的要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为方便承接主体掌握标准,《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应根据所购买残疾人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在残疾人服务标准体系制定过程中,可将残联组织确定的相关服务规范标准纳入其中。 此外,健全监管机制方面的要求也为承接主体平等承接项目提供了保证。《意见》明确了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