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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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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4年02月25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两部门继2009年之后,再次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出台新政。

    年检需合格

    强调非营利性质

    《通知》指出,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九项条件。其中第八条明确提出,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除了年检合格这一必要条件,以及对依法登记的要求之外,其余的条件均与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有关,包括: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薪酬要求依旧

    范围小步扩大

    与同时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相比较,《通知》延续了“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的要求。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作为政府部门,不能通过免税资格认定来干预非营利组织的薪酬安排。“全世界都没有这种规定,为什么独有我们对NPO有这种规定?”在他看来,非营利组织的薪酬,应由这些组织通过自治或理事会来确定。

    与对薪酬的限定依旧不同,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有所改变。《通知》删除了“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的条件,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将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从这个角度来讲,新政带来了一种积极的信号,鼓励着非营利组织走出国门开拓海外项目。但这一条对大部分中国本土NPO影响不大,因为中国民间组织参与海外活动并不多。

    同级申报

    联合审核

    免税资格的申报遵循“同级申报、联合审核”的原则,《通知》强调,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取得资格

    还需办理免税手续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免税资格

    动态管理

    取得免税资格并不能一劳永逸,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如果出现问题,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将被取消。《通知》明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公益时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