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上接08版) 为什么公益信托在中国落地这么难呢? 恒久财富的陈政权认为,政策方面是因为公益信托目前在中国还享受不了相应公益税收优惠,包括捐赠人的税收抵扣和信托财产本身受益的税收优惠等等。《信托法》中还有很多地方不太利于公益信托的发展,如果要使公益信托在中国长远发展,税收和信托法两方面都应该做出一定调整或修改。信托机构的领导单位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但是这个事很多人认为应该是民政部的事,没有一个明确的管理机构。 另一个原因就是中国从事公益信托的专业团队不是很多,目前也缺少这方面的人才,公益信托离不开专业的执行团队来运作。 5.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2001年,我国《信托法》第六章对公益信托做了专门规定,公益信托除了要满足私益信托的相关条件,同时必须遵循15条原则性规定。黎颖露将其归纳为公益目的、财产收益去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审批、设置公益信托监察人四个方面。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究竟是哪些机关,现行规定不明确,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和权利义务不明确,虽然规定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可是相关文件没有任何详细的鼓励手段。 除《信托法》的第六章之外,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公益信托的实施细则。信托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也没有就信托机构受理公益信托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在法律法规层面,公益信托没有专门的可操作制度。 2008年,银监会针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公益信托专门发布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对《信托法》中规定的信托设立方式、信托单位金额门槛、委托人资格与数量等做出了突破性规定。但这一《通知》只适用于灾后重建,而且法律效力层级太低,并且仍然没有涉及税收优惠等关键性激励因素。 “《通知》中在后来适用面比较广的一条是管理成本的比例,也就是说公益信托的管理成本,包括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黎颖露说,“虽然说《通知》只适用于当时2008年的灾后重建,但实际上这个千分之八已经成为信托业从事公益信托时候普遍的标准。” 延伸阅读 公益信托模式的他山之石 日本 日本从1922年颁布信托法,但1977年才出现第一个公益信托。长达五十多年时间里没有动静,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公益信托是后于公益法人出现的,当时大家对于这种移植性制度的优势并不了解。而且法律规定非常简单,没有操作性,捐赠人根本不知从何做起。 1977年第一个公益信托推出以后产生了示范效应,而且在这前后,公益信托优惠措施逐步出台,公益信托开始起步并平稳增长。1993年日本对非营利活动开始鼓励,金融机构开始成立信托,2007年为止公益信托一共有588件,相关财产总额达到682亿日元。2007年之后日本颁布新的信托法,原来在旧信托法里面公益信托部分被移植到新的独立的公益信托法律规范之中,从而开启公益信托规范发展的时期。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颁布信托法只比大陆早5年,但目前公益信托数量达到103件,信托财产达到390亿台币。台湾1996年颁布信托法时,已经开始有主管机关制定公益信托许可和管理办法,2001年,大概有七八个相关的许可和监督办法制定完毕,操作性明显增强。2001年,台湾还修订了税法,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更进一步推动了公益信托的发展。 由此也可见,对于公益信托这种外来制度,特别是在公益法人首先出现的情况下,要更好地推动,政府配套措施的出台是非常必要的,税收优惠的刺激也是关键因素。 美国 在美国,公益信托中的“分离利益信托”可以依照利益的分享前后分为公益先行信托、公益后行或者公益剩余信托。公益先行信托,比如一对夫妻签了一个合约,把他们的资产转移给受托人,因为是公益先行,受托人每年就会把至少5%的原始资产转移给一个慈善机构,让这个慈善机构来从事公益,一定期满以后再把剩余所有资金转给受益人。所以如果一个有钱人想把资金给他的小孩子,但孩子还很小,没有办法管理,就可以成立这样公益先行的信托模式,由受托人来帮助他管理他的资产,当孩子到一定年龄后合约终止,资产转给孩子。美国遗产税率相当高,所以采取公益先行信托方式可以减低大量税务,同时也可以帮助慈善团体。 公益后行刚好是一个相反的过程,受托人在合约期限内每年固定把钱给他的受益人,期限满了之后剩下的钱全部转移给慈善团体。在美国很多有钱人生前可能把一些钱留给自己或特定的受益人,死后把所有财产捐给慈善团体,这是典型的公益剩余信托操作的模式。 (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高级分析员黎颖露、美国罗格斯大学社会工作学院华民研究中心主任黄建忠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