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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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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
“五问”公益信托

    本报记者 张明敏 王会贤

    “公益信托在中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公众知晓率低,中国从事公益信托的专业团队欠缺,目前也没有这方面的人才,而公益信托离不开专业的执行团队来运作。除此之外,管理、监督水平还需提高,相关法规有待完善,诸多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益信托在中国落地发展。”

    11月中旬的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上,多位业内专家在“公益信托的现状与未来路径”分论坛,分析建言公益信托在中国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公益信托”一词的来龙去脉并不是所有人都了解。早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生效,其中将信托分为民事、营业、公益三种,并将“公益信托”单独列出一章,附以15条原则性规定。

    时隔12年,“公益信托”在大众眼中,还是一个很生疏的词,很多公益行业从业者对它也并不熟悉。

    1.什么是公益信托?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高级分析员黎颖露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做出下述解释:“国际上对公益信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满足《信托法》中公益信托四大条件的信托的就能称为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的要求有:具有明确的公益目的、财产及收益均用于公益目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审批、设置信托监察人等。”

    公益信托的定义,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公益信托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

    “公益信托不同于短期银行理财,可能一个公益信托产品会有几十年的时间。”黎颖露说,国外信托行业的人可能没法理解中国的公益信托怎么还有两三年的产品。这样的短期模式,是在目前公益信托得不到税收优惠,金融政策没有相关条款的现状下催生出来的。但将来的信托业管理模式,绝不是像购买理财产品这样的模式。

    从种类上划分,公益信托分为:公众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共机构信托,指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慈善性剩余信托: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

    “按照资金来源来讲,中国内地以外地区的公益信托委托人,多为大财团或大家族,他们愿意来做公益,又有资金。”恒久财富私人银行中心基金会保值增值部负责人陈政权告诉《公益时报》记者,那么怎样做一份公益信托呢?陈政权举例说,比如原始出资人拿出五千万,选定一家信托机构或银行作为受托人,订立合同,并选定监事人。受托人将本金五千万拿去做投资运作,然后将收益或者部分收益捐出,剩下本金继续投资以保证能够持续性做公益,这就是一种公益信托的模式。这里可以跟投资人有不同的约定,比如受托人接收到本金后就捐出去一部分,剩余的进行投资运作获取收益。这些情况都是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协商。

    2.为什么做公益信托?

    黎颖露表示,公益信托作为做公益的另一种选择途径,它既不同于公益组织的保值增值,又不同于一般意义的银行理财场产品。

    公益信托和其他的公益形式、特别是公益法人相比(公益法人在我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指基金会,因为法律体系的差异性较大,在此仅在大陆法系语境下讨论制度优势,不涉及英美等国)具有一系列的制度优势。一是设立和运营成本较低。公益信托无需经过法人固有的程序即可设立,而且也无需设置专门的工作场所和人员运营。二是灵活性强,能实现委托人个性化需求。三是安全稳定,由于信托在法律上有着连续性设计,公益信托设立以后不因各种情况,如受托人、委托人的消亡而终止,从而能够确保稳定地实现公益目的。

    除上述优势以外,如日本等国家或台湾地区的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一样也享受税收优惠。比如台湾地区对于公益信托有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收减免这些税收措施也增加了公益信托的吸引力,当然它同时也有一些管理上的风险。

    华民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卢德之感慨:在基金会角度,从程序上、制度上很多东西简直没法突破,所以近半年来也一直关注公益信托,看看能否做一下尝试。“但一定要推动制度建设。如果不突破税收的问题,做不做又有什么区别呢?”卢德之说。

    3.国内第一份相关产品是?

    业界认同的国内第一家公益信托产品,是在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西安信托建立的“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它基本满足了《信托法》中规定的四大条件。但是国内业界对此有一些微词和质疑,主要是因为这款公益信托更类似于附带公益捐赠的信托,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公益信托的特点。”黎颖露说。

    “到目前为止,国内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少之又少,大部分所谓公益信托并不满足法定的要求,只能称为公益性信托。”黎颖露说。另外,她认为目前国内众多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本质上是公益信托,只是尚未被纳入信托法公益信托的框架中。

    截至目前,国内已经产生了几个类似公益信托的案例,但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模式还没有产生。某外资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公益时报》记者,公益信托在香港、台湾、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很普遍了。从金融理财产品角度来说,中国内地暂时还没有相应的公益信托产品,本土和在华的外资银行都在跃跃欲试想要推出相应产品,但现在基本都还未面市。很多外资银行都有专门做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的团队,这个团队在目前并未涉及中国内地市场,完全海外运作。

    (下转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