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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8日,民政部和云南省政府共同举办的推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组织座谈会成为了云南省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节点。 会上,一次性公布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化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云南省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3年省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四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高调推进社会改革。 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组合拳”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评价:“1+3”文件,紧贴云南社会组织管理实际,内容丰富,综合配套,改革亮点很多,创新特点鲜明。这些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必将为国家出台或修订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宝贵经验。 事实上,在社会改革领域,中央一直较地方保守。云南之前,广州、江苏、上海、安徽等地已经在注册、募捐、政府购买等各方面有所突破。 云南新政的地理意义在于通过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探索边疆民族地区推进社会建设的新路子。这是其他很多省份所不具备的特点。 8月末,《意见》正式出台。共有27条规定,涉及培育发展重点、改革登记管理制度、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监督管理等7个方面。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在云南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达到15603个。其中,社会团体10845个,基金会48个,慈善会73个,红十字会70个,从事扶贫、教育、卫生、环保、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4710个;在滇境外非政府组织备案总数38个(截至目前上升到39个)。 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的愿景是:“让社会组织像雨后春笋一样发展起来。”因此在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方面,云南省突破较大。 具体而言:主管单位上,明确放弃“双管制”,实行直接登记。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同时降低准入门槛,除法律法规规定有注册资金要求的,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由3万元减至1万元;申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注册资金由不低于200万元降至不低于100万元;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开办资金不作要求。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向荣表示其中关于非公募基金会原始资金要求的放宽对于吸引企业家在云南成立基金会很有益处,尤其是不再限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为基金会吸引专业团队管理和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 此前云南省对于基金会建设方面的尝试一直停留在评估工作层面。 此外,《意见》还明确,取消“一业一会”限制,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成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放宽限制条件。下放基金会、异地商会登记权限,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实际上,2012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取消了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取消了“一业一会”限制,并将登记权限下放到县级。有分析人士指出,政府鼓励行业协会竞争,加强对其管理,将逐渐使其减少其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性。 截至2012年底,云南省共登记行业协会598个,据估算,行业协会覆盖企业对云南省GDP的贡献超过50%。 社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政府将更多的空间让渡给社会组织,云南省政府“从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退出”的一个直接体现就是在《条例》中承诺:“云南省的政府部门将退出公益慈善募捐市场,除发生重大灾害外,政府不再参与社会募捐。” 云南省民政厅副厅长李国材表示:该规定的出台,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常务副会长何道峰功不可没,他们的积极推动最终促使了云南省政府的采纳。 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募捐市场在汶川地震之后饱受诟病。四川芦山地震时,民政部明确表态不再进行行政主导和指定捐款平台的行为。这为云南此条规定的提出指明了积极方向。 而在云南协力公益支持中心执行主任邢陌看来这一承诺开放性不够,没有形成平等的募捐市场。政府的退出只是政府本身不再作为募捐主体开展募捐,而红会、慈善会等依旧和政府关系紧密,占有官方背景优势,没有实现去行政化。邢陌建议政府应该放开部分公募权。 除让渡空间和权利转移外,云南省也尝试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上,《意见》规定,云南省将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办法和年度购买服务目录。 强调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购买社会服务的资金有了制度保障。 2012年至今,云南省已经有40个社会组织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1217万元,资金总量列全国第三,这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从申报到监管做了一定探索。 据了解,云南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年度预算为3亿元。 (本报记者 张木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