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日前,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建立完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国家卫计委出台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新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工作逐步走上 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据介绍,自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2010年,原卫生部联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截至2013年8月9日,我国共实现人体器官捐献1006例,捐献大器官2742个。公民逝世后捐献的器官,占到器官来源总量的比例已由3年前的几乎为0,提高到目前的23%左右(其中肝脏来源已占到25.5%)。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建立完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相关法规政策,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卫计委出台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管理规定(试行)》共分为5个部分,即总则、捐献器官的获取、捐献器官的分配、监督管理和附则。总则部分,主要阐明了出台《管理规定(试行)》的法律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承担职责。 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了捐献器官获取的流程。要求各地应当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以下简称OPO)负责划定区域内的捐献器官获取工作并明确了OPO的职责。要求OPO组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规定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准入条件、培训考核和履行的职责。 各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 OPO将负责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人进行相关医学评估,与捐献人或其近亲属签订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人体器官捐献合法性文件。 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相关信息,将由OPO录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OPO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器官移植等待者所在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潜在捐献人时,应当主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其指定的OPO报告。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 捐献协调员应有医学背景 国家卫计委要求,OPO必须组建具备专门技术和资质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制定潜在捐献人识别与筛选医学标准,建立标准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技术规范,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以确保获取器官的质量。 根据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具备两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或是具有高等学校护理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有效的《护士执业证书》,具备两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活动的注册护士。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发现识别潜在捐献人,收集临床信息,协助OPO的医学专家进行相关医学评估,向捐献人及其近亲属讲解人体器官捐献法规政策及捐献流程,代表OPO与捐献人或其近亲属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协调员还要组织协调捐献器官获取与运送的工作安排,见证捐献器官获取全过程,核实和记录获取的人体器官类型及数量。 此外,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7日内,协调员要向捐献人近亲属通报捐献结果。 捐献器官由器官分配系统 统一分配 据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2010年,卫计委印发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卫医管发〔2010〕113号)对人体器官分配制定了更详细的细则。 《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捐献器官分配的原则,要求捐献器官必须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 卫计委称,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广泛征求临床一线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卫计委研发了器官分配系统。该系统严格遵循器官分配政策,以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干预,以患者病情紧急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国际公认的客观医学指标对患者进行排序,由计算机自动分配器官。同时,这个系统摒除了人为干预,以患者医疗状况紧急程度和器官匹配程度等病人的医学需求作为器官分配的唯一准则;是确保器官捐献移植透明、公正和可溯源性的根本措施,也为公众对器官捐献的信任奠定了基础。 OPO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适时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严格执行分配结果,确保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溯源性。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捐献器官分配。移植医院必须将本院等待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各OPO名单和服务范围,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擅自分配捐献器官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买卖捐献器官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规定(试行)》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在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并对信息公开提出要求。将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各OPO名单和服务范围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向全社会公开,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方便群众就医,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王勇据公开报道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