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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环保组织的成员,在讨论《环保法修正案》关于公益诉讼的条款时,倾向于赞成“依法登记的环保组织”才有权发起环境公益诉讼。我这里且不怀疑这些环保组织成员“行业自闭”的动机,也不想指责其缺乏公民社会的基本视野,我在这里只想表达一个疑问:公民没有权利,环保组织又怎么可能有权利? 一个社会的“权利”,应当首先来自于社会的共同意识。共同意识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见解和意志,就沉淀为环保方面的相关法律。既然有那么多从善如流的法律,为什么中国的生态环境仍旧一天天地恶化下去而无法遏止?我得出的结论是,中国的与环保有关的法律,本质上仍旧是软弱无力的。换句话说,中国的所有法律,至今仍旧是鼓励生态破坏,纵容环境污染的。正是法律上的意志不坚定,让无数的官员成了生态破坏型官员,让无数的企业成了环境污染型企业。 一部好的环保法律,其强大性,来自于两大方面,一是对环境施害者能够进行铁面无私的严惩;二是鼓励社会上的所有公众随时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大军中。 但目前,环境保护仍旧是政府把守的一门垄断行业。政府为什么要把守环境保护的专责?不是因为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雄心,不是因为他们有足够的公益性,更不是因为他们愿意把公众的担子挑在自家肩膀上。他们只是不想让公众知道中国的环境已经损耗到什么样的程度,他们只是不想让公众看到他们的无能与冷漠,他们只是不想让公众看到他们的不专业和不敬业。他们知道,一旦放开公众参与,他们过去隐瞒的所有环境灾难真相,都将大白于天下。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可以天天声称自己代表人民利益,环保组织却无法声称自己代表公众利益和环境利益。因为在中国,环保组织这个行业,很可能尚未成熟就走向消亡,因为,有太多的环保组织根本不努力为了环境而干预现实苦难。他们是想代表公众利益和环境利益,但他们没有通过努力实证和艰苦奋战获得这样的资质。公众是最好的“资质评估者”,当公众出现需求时,当环境灾难出现召唤时,环保组织没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接应,没法在接应后迅速介入,并努力寻找解决方案,那么,这样的环保组织,必然被公众淘汰。相比于环保组织的“生不如死”,公众自身的力量经常法力无边,也许,中国环保的希望,不在于法律,不在于政府,不在于面目各异的环保组织,而在于公众自身。 环保组织只能说是公众的极少的一部分,不是公众的代表。因此,环保组织更应当考虑的是公众的权益是不是受到侵犯,或者说公众的环境法律权益是不是有维护的可能。因此,在讨论环境相关的法律时,第一要考虑的,绝对是公众的权益,而不是环保组织的权益。公众的权益得不到维护,环保组织的权益绝对不可能得到维护。公众不被赋权随时可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环保组织也将不可能被赋权发起环境公益诉讼。 如果一个社会,“人人都无权发起公益诉讼”,那么,“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也必将无权发起公益诉讼。制定环保法律的人,操纵环保法律的人,永远比环保组织更加无情,更加残酷。 (“自然大学”发起人 冯永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