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数字
   第03版:新闻
   第04版:新闻
   第05版:新闻
   第06版:新闻
   第07版:趋势
   第08版:封面报道
   第10版:社会创新
   第11版:专题
   第12版:专题
   第13版:国际 案例
   第14版:国际 观点
   第15版:益言堂
   第16版:公益第一访谈
超六成网友支持深圳“好人法”出台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一周慈善捐赠

版面目录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数字

第03版
新闻

第04版
新闻

第05版
新闻

第06版
新闻

第07版
趋势

第08版
封面报道

第10版
社会创新

第11版
专题

第12版
专题

第13版
国际 案例

第14版
国际 观点

第15版
益言堂

第16版
公益第一访谈

新闻内容
2013年07月09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超六成网友支持深圳“好人法”出台

    1、你支持《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的出台吗?

    A.支持,“好人法”能有效化解好人权益被损害的风险;65.6%

    B.不支持,社会风气不会因其改变,“好人法”其实就是一次作秀;25.33%

    C.新鲜事物,我观察观察再表态。9.09%

    2、你认为现在为什么好人难做?

    A.南京“彭宇案”等案例让好心人自危;28.64%

    B.人们普遍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14.7%

    C.缺乏法制保障,诬告他人不用付出法律的代价;30.93%

    D.缺乏法制保障,好人被诬告后获得赔偿和道歉都很难。25.75% 

    3、你觉得,“好人法”在实施后效果如何?

    A.非常有效,救助者会越来越多,同时,诬告者会收敛很多;23.99%

    B.比较有效,毕竟这么大动静,会给“恶人”一定的震慑力;27.09%

    C.没啥效果,救助人不会因没“好人法”就不救助,诬告者也不会因有法就立即放弃“咬人”;36.76%

    D.说不清楚。12.18%

    截止时间:7月8日10时许

    《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近日经深圳市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近年来,“彭宇案”等争议案例加剧了好心人自危的现象。

    据介绍,这一被称为“好人法”的规定,旨在解除因为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该“规定”提出,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处罚方面,“规定”也很明确: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救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此,有声音表示,把举证之责留给提起诉讼者,加大了诬告、讹诈等实施乃至得逞的难度,让这些行为不再有恃无恐,极大降低了好人权益被损害的风险。也有质疑的声音:“‘好人法’保护好人的同时,会不会也会包庇、纵容了事后参与救助的真正肇事者?”

    你支持《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的出台吗?你觉得,“好人法”在实施后效果如何?《公益时报》与搜狐公益近日联手推出的“益调查”——“深圳出台‘好人法’,你怎么看?”显示,65.6%的网友支持《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即“好人法”)的出台。

    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从7月5日10时许开始至7月8日10时许结束,共有1872位网友参与。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六成(65.6%)的网友支持“好人法”的出台,他们认为“‘好人法’能有效化解好人权益被损害的风险”。25.33%的网友则不支持,他们觉得“社会风气不会因其改变,‘好人法’其实就是一次作秀”。而9.09%的网友态度中立,他们表示“新鲜事物,我观察观察再表态”。

    在“现在为什么好人难做”这一问题上,56.68%的网友都认为是“缺乏法制保障”,具体说来,30.93%的网友认为“诬告他人不用付出法律的代价”,25.75%的网友认为“好人被诬告后获得赔偿和道歉都很难”。另外,28.64%的网友认为是“南京‘彭宇案’等案例让好心人自危”,14.7%的网友觉得是“人们普遍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

    那么,网友们觉得,“好人法”在实施后效果如何?51.08的网友认为有效,36.76%的网友则认为无效,理由是“救助人不会因没‘好人法’就不救助,诬告者也不会因有法就立即放弃‘咬人’”。还有12.18%的网友表示“说不清楚”。

    (本报记者 李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