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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企业概念的升温,其五花八门的模式也越来越多地被当做案例进行分享和研究,但个人觉得,模式其实只是手段和形式,归根结底,社会企业是用来更高效务实地实现社会公益目标的,要达到这一点就要遵循两个关键要素。 第一,结果比发心更重要。做社会企业的发心很重要,但结果更重要。如果过于强调发心,却因此制约了结果的达成,则就失掉了社会企业的意义,因此就要暂时弱化前者而以结果为导向;但如果发心可以促进结果更好地达成,则可推动之。但不论怎样,结果永远是第一位的:不管是公益组织、社会企业,还是社会创新等,它们的终极目标,是全民的幸福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不只是某种手段或理念的传播。 因此对于不同的社会企业模式,比如利润与社会效益同向的模式(lock-step model,如向偏远乡村销售饮用水净化器,销售越多,利润越多,社会效益也越多),如果不分红会抑制逐利资本进入该行业,即使做的人发心纯粹,缺少资源也会使这模式变成空中楼阁。对于另外一些发心会决定企业的方向和社会效益达成的模式(trade-off model,如某种可以同时满足弱势人群和普通人群卫生需求的服务,向弱势群体推广的成本大、收益小,需要权衡),可以用多重激励去使其更多关注社会价值而非仅仅是商业价值的达成。 一个新兴行业在法律允许还是应该以社会积极影响(Social Impact)为结果衡量指标,吸收多样的资源和模式进入,尽量少的用形式或动机等过早地去约束它,市场和监管机制将会自动实现对其的诱导和调节的。 第二,在商言商和因地制宜。既然社会企业最后两个字还是企业,就要按照商业的规则运行。过多拘泥于某些定义而违背市场规律,则定义就变成了悖论。在市场经济尚处早期的中国环境,要更强调互惠性和激励机制;在宗教信仰普遍、国民意识发达、公益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和地区,则要更强调纯粹性。定义保持在属性层面即可,执行层面是没法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的。 中国目前的状况较之很多其他国家其实更适合引入社会企业作为公益解决方案,社会企业的商业性可以极大地在中国现阶段环境下发挥其激励作用,从而吸引大量资源来服务于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 把收益留存供企业发展还是分红这一点上,也不必对社会企业有什么规定。赚点是点的小生意人和将更多利润留下扩大企业规模的雄心勃勃的企业家在商业领域都很普遍,这个完全是企业的个体行为,也没法作为社会企业与商业企业的分界线。 当然国内有一些人信仰纯粹的、尤努斯类型的社会企业概念,这也是公益意识觉醒的好事情,如有些资源丰富的创始人可以有大量不计较回报的支持。但是更多的是没有资格挑剔资源的创业者,他们只能务实一点,满足来自资本和人力等等的各种利益诉求。而且解决社会问题需要的是体量和规模,不求回报的资源还是相对小众的,难以实现国家级规模的社会影响力。不过相信随着社会进步,会有更多成功的、理想概念的社会企业出现,并引来更多的人才与资本,也是非常值得期待的。 (岚山社会基金创始人 肖晗/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