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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底,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指出:公益慈善等四类社会组织年底可直接登记。该举措被期待为“社会组织发展的春天”。
遗憾的是,这其中并不包括活跃在国内的几千家国际NGO,它们依旧“登记无门”。而对于相对幸运的基金会来讲,虽然参照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允许其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但登记注册依然按照双重登记制度的思路进行。
【08-09版】 ■封面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