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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雪弢 民建中央建议 适时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在破解“双重管理”体制瓶颈,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创建工青妇群团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器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 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社会组织的发展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我国缺少一部全国人大制定的社会组织“母法”,上位法(注:根据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效力和等级位置,“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缺失削弱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而现行3个条例的修订至今仍未出台。另外,社会组织监管体制、准入制度等方面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情况,民建中央建议:要。另外,尽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同时,也要制定出台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法规,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活动纳入依法管理范围。 此外,民建中央还建议从国家层面允许在政协单独设立社会组织界别。分配一定比例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给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代表(委员)名额、条件和程序组织推荐。建立重大行业决策征询社会组织意见的制度。 致公党中央建议 立法增设虐童罪 健全儿童保护制度 针对接连发生的多起恶性虐待儿童事件,致公党中央建议,全国人大应对《刑法》进行修正,增设“虐待儿童罪”,吸收专家建议、听取民众呼声,科学设定“虐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便司法及时介入,使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有效保护被虐待的儿童。 致公党中央认为,幼儿教师素质的良莠不齐,显然是虐童事件频发的直接原因,但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我国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缺位。我国目前虽有相应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规范,但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宪法》第49条、《民法通则》第104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和第41条的规定,均缺乏法律责任条款。 司法机关在运用刑事法律处理虐童事件时,刑法中没有适当罪名予以追究。四川虐童保安、浙江温岭虐童教师都以“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但以上虐童案其实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属于机械运用法条。 致公党中央表示,虐待儿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很有必要增设单独的“虐待儿童罪”。对于儿童来说,任何虐待行为不但是严重侵犯儿童身体健康权利,更是对其心灵的严重伤害,也严重危害着社会和谐。只要是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管是其亲生父母还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应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学诚法师谈慈善 宗教界人士也应当积极参与社会主流公益慈善团体的联络活动 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为宗教界人士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意义重大。《意见》中不但明确了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还列举了从事公益慈善的主要范围、基本形式以及可以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等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与可操作性。关于这个《意见》的如何具体落实,学诚法师谈了三点建议: 加强宣导,启迪公益慈善意识,策发公益慈善行动 尽管各大宗教在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中有诸多优势,但要使这些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还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与宗教团体做好《意见》的宣传与引导工作。信教群众作为信仰群体,通常会有一些追求出世的倾向,无形中可能忽略社会责任的担当,从而与社会进步与发展形成某种程度上的认识差异。这既不利于社会群体的和谐,也不利于宗教自身的发展。就佛教界来说,针对这种倾向,太虚大师早在民国时期就提出了“人间佛教”的发展方向,为21世纪汉传佛教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这种基于人间的佛教发展模式,并不是要引导世间的人都要信佛学佛,而是将佛陀慈悲济世的精神带到人间,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民众的和睦。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没有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更好的方式了。 积极支持,规范管理,加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能力 尽管过去宗教界有很多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传统,但在今天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商业社会和瞬息万变的信息社会,如何使公益慈善活动更好地跟上时代的步伐,融入社会,乃至于做出自身特有的贡献,这也是宗教团体面临的一个深刻挑战。为了做好这一点,除了积极寻求各级宗教部门及爱国宗教团体的支持,并接受相应政府部门的监督之外,。比如,北京仁爱慈善基金会就曾参与2011年第三届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年度论坛,并在论坛上担任轮值主席,不但促进了佛教界慈善团体与社会慈善团体之间的交流,也提升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在社会上的正面影响力。因此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宗教内部也可以举办慈善基金会年度会议和论坛,乃至各大宗教联合召开年度会议和论坛,以促进宗教界内部以及宗教界之间各慈善团体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经验交流,寻找各自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达到规范发展、共同提高的目的。 勇于探索,开拓进取,让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为社会转型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目前国家发展正面临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的威胁,能否顺利跨越这个陷阱,决定了中国未来社会发展的前景。跨越这个陷阱要解决的最关键问题之一,便是缩小日益加大的贫富差距,以及消除某些社会的不公现象。这就需要实现财富由富裕人群到贫困人群的自发或自觉的转移。这种转移的前提是民众慈善意识或爱心的充分启发,以及通过合适的社会平台,让普通的民众更加愿意参与到慈善的行列中来。宗教界往往具有纯粹的慈善精神,以及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因而在这种财富转移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怀着对整个国家和民族未来美好愿景的期待,中国五大宗教团体应当携起手来,努力摸索出一条更加富有成效、能够真正有助于社会走向公平正义的公益慈善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