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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会贤 2013年1月5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北京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草案送审稿)》,截止到1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草案在制定信息公开原则、鼓励基金会专业化、规范联合募捐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几天后的1月8日,《陕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也对外公布,其中规定,除有公开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等组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募捐。 规范募捐 北京市《办法》草案中规定,本市建立慈善组织信用管理制度。北京市民政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管理信息对慈善组织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就慈善组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内容等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基于善意并合法的目的,向慈善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慈善信息。 《办法》草案第九条中规定,鼓励基金会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资金运作,依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鼓励基金会将募集的财产依法分配给其他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提高捐赠财产的使用效率。 草案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慈善活动确需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的,应当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募捐活动,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共同确定募捐方案、募集财产的分配使用计划等内容。公募基金会与其他慈善组织开展联合募捐的成本负担由双方约定,可以从募捐活动所得中列支,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陕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也对募款行为进行了规定。依据该条例,只有依法获得批准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等组织才具有公开募捐资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慈善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规定,除依法批准具有公开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等组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对慈善组织募集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慈善事业促进工作。此外,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立独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有突破和未突破 泛海公益基金会项目部负责人谭红波告诉《公益时报》记者,北京市《办法》草案中鼓励基金会将募集的财产依法分配给其他慈善组织运作项目,可以说是示意基金会应该资助其他公益组织运作,向资助型发展是基金会的一个方向。 草案中对联合募捐的规范也是以往没有的,将其他慈善组织与非公募基金会的联合募捐用法规明确了下来。而且条目中说“公募基金会以外其他的慈善组织”,没有只局限在非公募基金会。此外,第十九条中明确了灾害救助中政府应该怎么做,政府和慈善组织在灾害救助中的职能,有所突破。 但在捐赠财产使用上,如公益支出比例、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受现行法律的制约,没有任何突破。在财政税收政策支持等方面可以更细化和具体一点。 谭红波说,与北京的比起来,陕西这个条例花了很大篇幅明确政府如何扶持和奖励、促进和保障慈善事业发展。但在其他方面比如慈善组织登记注册、开展募捐活动等基本没有突破,而且有几处的规定过于繁琐、具体,实际可操作性将会大打折扣。 专家意见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这两个草案都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特别是北京市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联合劝募及其规范、行业自律、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陕西在放开慈善组织募集管制方面均有突破。不过,在信息如何披露、慈善组织如何获得公募资格等具体操作层面,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谈到地方慈善法规出台对国家层面的慈善法律法规的意义,邓国胜表示,地方慈善事业促进办法的出台,一来可以试验政策的效果,为国家层面出台提供参考,二来也可以促进全国层面慈善法的尽快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