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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会贤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除了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外,还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对见义勇为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应当答谢”和“适当补偿”内容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答谢”需要写入《条例》吗?“适当补偿”如何判定? “应当答谢” 《条例》有这样几条,“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见义勇为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赔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争议,有人认为以法律的方式要求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者补偿,是对道德的绑架;也有人认为这是法律对道德的托底。 《条例》起草人之一、山东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王忠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这是一条软法规范(注:指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侧重于一种倡导。”“‘应当’不是‘须’,没有强制性。许多媒体报道和引用时直接使用了‘须’字。”王忠程认为,有些报道的解读背离了这一条款的立法精神。 “这一条本来没有,是后来增加的,是想体现一种指引和教育的作用。”王忠程说,因为现实中确实发生过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不感恩甚至出现侮辱性言论的事件。“在执行上,这一条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主要依靠受益人的自律和对自身利益的考量,也要依靠社会压力的约束,即来自所在单位、居委会、社会团体,包括社会舆论的压力。”王忠程说。 中银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法律顾问赵增海向《公益时报》记者解读了这一条款:“应当”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其表达的是引导性的法律规范,即有义务去履行某种行为或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行为或义务,法律规范一般也没有规定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如何补偿 对于“适当补偿”的相关规定,赵增海认为:“《条例》中用了‘应当’而不是‘必须’,体现了立法者的引导性的价值取向,并给司法实践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现实生活是千变万化的,而法律规范是相对稳定的。因个案不同,受益人情况各异,在《条例》执行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区别予以适用。”赵增海列举了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受益人补偿的规定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判决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以及受害人提出补偿请求,补偿多少的依据是受益人的受益程度及其经济状况。” 此外,《条例》明确了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并规定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资助资金。 将出台细则 《条例》中还有其他多项条款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包括见义勇为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时应依法优先办理证照,并依法减征、免征税款;解决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就业需求等。 王忠程告诉《公益时报》记者,《条例》中的许多条款是原则性、基准性的规定,也为以后的修订预留了一定空间,具体执行还需要出台一些配套的细则。比如,其中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这就需要住房保障部门在制定保障房分配方案时适当向见义勇为人员倾斜。还有其中对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先照顾的条款,也需要教育部门在中高考政策等方面有一些衔接。 王忠程表示,山东省政府已经发文,要求相关部门、各地区贯彻执行《条例》。 延伸阅读 江苏南通:医院不得拒收见义勇为负伤者 江苏省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透露,该市即将出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组织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地政府专项经费或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云南:见义勇为条例最高奖励可达50万 201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正式实施。根据修订后新条例的规定,见义勇为者最高将获得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的奖励,而对于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则将受到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