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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对政策环评、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众多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环境法律制度却只字未提。 “新修改的民诉法已经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授权实体法对原告资格进行规定。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立法,理应在这个问题上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马骧聪、北京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汪劲、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以及环境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在内的国内十多位著名学者都持上述相同的观点。 环保部建议 增加公益诉讼内容 近年来,在各方面的推动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步成为社会共识。据介绍,万鄂湘、梁从诫等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吕忠梅、黄细花等全国人大代表,先后提出多项相关建议和议案,建议从法律上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闻媒体也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大量宣传报道。 2011年8月,环保部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提交的环保法修正案建议稿中明确提出,“因污染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经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据记者了解,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进行了大量调研,并曾专门听取过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今年8月31日新通过的民诉法修改决定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有关机关和环保组织针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可以据此提起诉讼。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认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事实上存在“一个共识、一个焦点”。一个共识,就是社会各方认为有必要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一个焦点,就是谁可作为起诉主体。 目前,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主要有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四类。环保社会团体对环境公益诉讼有较大兴趣,也成功提起过多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鉴于环保组织数量太大,别涛建议,对于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该有所限制。应当在民诉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哪些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哪些社会组织适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最为敏感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对此,别涛的看法是,对不同的社会组织应有所区别。 “社会组织包含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并非其全部。”别涛说。根据环保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保社团、环保基金会、环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多种类型的组织都可视为环保社会组织。 据环境法专家介绍,正式通过的民诉法修改决定将草案中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从“有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有关组织”,意在将社会团体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也囊括进来。别涛建议,正在研究修改的环保法应当在民诉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将起诉主体限定为“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 此外,别涛还提出,正在修订的环保法,应当在海洋环保法和新的民诉法基础之上,对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做出统一规定,其他单项环保法律则无须再做分散规定。 此外,据介绍,民诉法明确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范围为污染环境。别涛认为,有必要在环保法中将破坏资源、损害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 (据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