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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多的直接登记试点,民政部已经直接登记了40多个全国性的社会组织。这项体制改革在很多地方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也广泛开展了省、市两级的试点工作,已经有大量的社会组织通过两个一体化的直接登记方式而登记成立。 9月20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副部长姜力、副部长窦玉沛出席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并答记者问。 李立国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十年来,全国民政系统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以保障基本民生为重点,主要开展了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完善灾害救助制度为重点,高效有序开展救灾工作。二是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不断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三是以健全扶老救孤体系为重点,稳步推动社会福利制度向适度普惠型迈进。四是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为重点,着力推进优抚安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五是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着力发挥慈善在保障基本民生中的支持作用。 发布会上,李立国、姜力、窦玉沛就救灾工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发展状况、慈善组织行为监管工作、缓解养老供需矛盾举措、零散烈士墓地的管理保护工作进展情况等方面回答了记者提问。 已直接登记 40多个全国性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是由《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和明确的,并且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也予以明确、予以肯定,就是要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新体制。 实行这个新体制的前提条件是要修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三个行政法规,这三个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去年就已提上日程,目前仍在进一步论证和修改中。在修订法规完成之前,民政部门依据发展方向和趋势,已经按照两个“一体化”的原则,在部分社会组织中,开展了直接登记工作:对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与民政业务相关的,按照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来进行直接登记试点;对于不归属民政业务、业务职能跨越多个部门的社会组织按照民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达成一致这个一体化进行直接登记的试点工作。 到现在为止,经过一年多的直接登记试点,民政部已经直接登记了40多个全国性的社会组织。这项体制改革在很多地方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也广泛开展了省、市两级的试点工作,已经有大量的社会组织通过两个一体化的直接登记方式而登记成立,壮大了社会组织的力量,也更好地发挥了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在发展和实现更多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四方面措施 加强对慈善组织监管 在《慈善法》完成立法之前,依据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加强对慈善组织行为的监管,民政部将采取四方面加强措施。 一是认真做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年检工作。年检工作有一系列的内容规定,包括财务运行管理,尤其是接受社会捐赠及其捐赠资金的运作管理,这在年检中是重点的检查内容。 二是积极组织开展好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吸收有关专业人士参加,将来也会向第三方评估发展,以利于评估工作更加全面准确,监督管理的作用会更加有力。 三是加强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类组织信息公开的促进和约束力度。不仅年检和评估结果要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而且我们还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对重要的、社会关注度高的捐赠活动要及时纳入到信息公开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在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增强依法监管、依法行政的力度。民政部制定两个《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制定《公益慈善捐赠信息公开指引》,制定《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些规章和规范化文件以及指导性文件,都在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公开工作和公开力度的加强。 “微公益”的组织监管、活动监管都是新课题 “微公益”是一些人民群众尤其是网民依托网络平台发起和组织的公益行为,这个公益行为虽然叫“微公益”,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但是由于利用的是现代化的工具,也逐渐呈现出响应者众多、“微公益”的影响力和作用日渐增大的情况。 民政部针对“微公益”的发展情况,有两个方面的分析:一方面,它是公益慈善事业组织形式开展方式的一大创新,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会有扩大的作用和增强的社会效果。因此,民政部对“微公益”是持支持态度的。另一方面,与依托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募捐行为、公益活动有所不同,“微公益”的组织监管、活动监管都是新课题,在“微公益”的发展中,组织者、发起人,怎样使公益行为更加适合社会的需要,更加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开透明每一个环节,尤其是产生资金募集和使用行为的公开与社会监督,这些也是新课题。因此,对微公益的发展,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既予以支持,又要及时地纳入到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之中,以保证“微公益”行为的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步入 法制化轨道 2010年国务院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灾害救助作了全面规范。200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进行了修订;各级政府相应制定了应急预案和相关配套制度。成立了国家减灾委,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救灾应急体系和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