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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筹资而言,公益和商业没有可比性。 一些公益机构或项目可能筹资比较艰难,想学习商业机构的模式来促进筹资。商业上一些管理理念和对效率的追求是公益行业可以借鉴的,但筹资方面恰恰是不适用商业规则的。 捐赠人选择符合心愿、值得信赖的公益项目进行捐赠,是理性选择。慈善机构筹款性质完全不同于商业机构的销售收入,因此,对筹款人员也不能像对业务员一样纯市场化的激励方式,那样会导致筹资人员出现非理性的承诺或行为,进而诱使捐赠者做出非理性的捐赠。 从短期看,公益机构效仿商业的激励模式可以促进筹资,但从长期来看对机构是不利的。 捐赠人理性捐赠能够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非理性捐赠不可持续,还有可能因为筹资时的承诺无法兑现等原因伤害捐赠人的积极性。 如果在劝募领域运用商业机构的奖励模式,那么其他领域也要向商业机构看齐吗?不能。那就会在公益机构内部会形成不均衡。 就真爱梦想而言,筹资是基金会理事承担的责任。要求月工资几千元的员工每年募款几百万元,不是很现实、也不公平。我们捐赠者关系部门的工作人员更多是做捐赠人服务,比如反馈信息、了解捐赠人需求(视察项目等)、提供项目报告、协助办理减免税等。他们遇到合适的客户也会协助筹资,但我们不会因为他们筹资而给予特定的奖励或者因此调整工资。 作为一个项目执行型机构,我们希望建立长期稳定的捐赠人关系,如实反馈、沟通信息,并把项目执行好,让捐赠人做出理性的选择。如果在筹资环节给予太多奖励,会影响项目执行人员的积极性。 另外,我也有困惑。如果是从筹款额中出奖励,比如捐赠人捐赠了100万,拿出一部分作为奖励给了筹资人员,如何向捐赠人解释?捐赠人是否能接受?因为捐赠人希望善款用在受益人身上,他们能理解和接受的是项目执行成本。比如项目人员、办公场地等支出,只要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行政成本占比不超过10%的规定,这些费用我相信大部分捐赠人是可以理解并接受的。 当然,也会有一部分捐赠人希望善款都用到受益人身上。 我们目前的做法是不用捐赠人承担行政成本,而是用原始资本金、投资收益、对行政开支的定向捐赠,以及一部分非定向捐赠来承担这部分支出。 如果不是本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是类似“筹款外包”的方式,还涉及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捐赠额如何认定。是按初始金额开具捐赠收据,还是按提取费用后的金额开具?账目上又是如何处理的?如果是运用了公募资格来募款,因为涉及减免税,这个需要监管。 如果是以工商注册的身份来募款的,那就是另外一种监管模式。可能涉及非法集资,要由人民银行监管而不是民政部门监管了。 “募款提成”和员工奖励不能等同。现在公众对“提成”的做法非常反感和排斥,对真正做公益的人是一种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