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接第六版) 案例三 中国担保协会 “在内地活动我们倒还希望得到监管的” 就在一年前,网络上流传着一份关于所谓“”有关情况的提示函,函件中指“中国担保协会”系在境外以有限公司注册的机构,未在国家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今后发现该协会举办任何活动与联席会议都与办公室无关。 发函单位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由银监会牵头,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共八部委组成。这么多单位为何联名做如此声明?“中国担保协会”,这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协会呢? 记者在中国担保协会网站简介上看到,中国担保协会2009年7月8日在香港注册(香港注册登记,民政部门备案),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组织(注册号:5201492800103106)。 “担保行业在我国发展史不长,最初国内没有几个单位在从事担保业务,国家大多数部门对于担保业也不熟悉,对于担保业国家相关部委每个部委都只管自己一块,没有一个统一上层管理。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条例,在内地成立社团协会必须要有主管机关后才能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因无主管机关,协会当时无法在内地注册。”协会秘书长张信良说,“担保业当时面临无主管机关挂靠局面,不是说协会不愿意在内地注册。” “协会当初虽然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但在内地开展活动,我们还是找了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的,协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找到北京市民政局监察大队进行报告,他们接受协会报告材料,并告知相应法律风险,随即我们就开始了活动。”张信良说。“他们没有说批准也没有说不批准,作为协会已经意识到风险。” 据张信良介绍,该协会在中国内地主要是进行市场调研、担保商业模式构造、行业管理办法建议和培训行业人才。中国担保协会网页显示,协会已经举办多次“注册担保风险管理师”培训,培训完毕后将颁发人保部、工信部、教育部三部委均认可全国职业能力等级证书。 北京市信用担保协会秘书长李世其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现在担保协会很多,鱼目混珠,通过与国家相关机构合作方式进行开会、培训、发证等,这就导致其具有很强欺骗性,乱发证、内容虚假,我们在业内是不承认的。” 面对质疑,张信良表示:“我早已习惯,粗略算了一下,前后我们被举报四五次,各相关部门来协会进行抽查、检查、核实举报材料,但没有一件事是查实的,我们相关的手续、开展活动程序都很规范。” “作为一家离岸社团,在内地活动我们倒还希望得到监管的。”张信良说。 ■ 专家采访:本报记者 张雪弢 观点一 贾西津:让离岸社团有法可依 相关法律解读 正在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三个条例里面,有一项很重要的是希望把这些境外组织纳入进来。 按照国际惯例而言,注册并不区分资质,国际组织的落地,应该都像国民待遇一样不做区分,这样就不存在所说的这种离岸社团。组织在当地活动,可以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分支,以各种形式,或者他的成员、他的办公室,或者在本土再成立组织,这些形式在注册上是很开放的,就不存在由于法律的限制不能注册所以会以变通的形式开展活动。这样出了任何问题,法律的责任权利会比较清晰——或者是个人行为,或者是组织行为。即使是国际组织的分支,责任主体也非常清楚的,出现问题可以去追究。 我国现行法律上对社会组织主办者、跟国际组织的关系等等都有很多相关的限制,这样就可能出现一些法律空缺的地方,在法律界定范围之外,属于法律管不着的地方。出了问题到底怎么承担责任反而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在新的修订条例里,我觉得其实就是实现国民化待遇。这样是有利于监管的,出了任何事情都是可以去追查的,只要责任清晰,剩下的只是执法的问题。首先说有法可依,然后再说怎么执法,这个是根本。 要两面看 目前法律空缺的状况之下,离岸社团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某个组织确实是有社会需求和活动需求,他们没有办法找到合法的落地形式,只能通过各种变通比如在国外注册再跟大陆合作开展活动,或者很多在香港注册,然后到大陆开展活动。这其中的一些组织确实是做很好的事情,这种方式又被大家认为是在现行法律下可行的一个路径。这类组织第一无法可依,第二具有一定社会合法性和合理性,大量的办慈善的组织是被人们认可的,并不是说这种形式本身就应该受到禁止。 另一种是,这样背景下有些人为了其他目的——比如欺骗敛财等,他们有意回避法律,混在其中就很难被识别。这个时候怎么区分这里面哪些行为出了问题需要进行管理就很难,而且发现了又没有管理权限。所以现在借用这个形式就会出现一些难以识别的现象,是一些借社会慈善名义为其他目的的组织。 如果不再区分主办的主体,在落地行为时就需要有一个本地的身份,如果这个途径畅通的话,真正做慈善的组织是有一个合法和规范的身份的。开放的作用是,如果合法正规的途径足以满足慈善的社会需求,那么就可以对法外的路径更加严格的监管。 现在是很多社会组织通过这种途径活动是具有社会合法性的,所以不管项目方、社会方、还是学者,都不会把这个形式一棍子打死,这其实是个很好的创新。让在现行法律下做慈善有了途径,不能把这个形式否定掉。 形式会存在 市场会变小 未来“离岸社团”这个形式会存在,但市场会变小。没有市场这是最重要的,也是让这些组织消失的缘由。 类似的例子是野鸡大学,为什么中国的野鸡大学这么昌盛?可以说野鸡大学是一种离岸社团,因为也是在境外注册在国内开展活动。在英美有各种这样的学校,为什么在本土却没有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意义,如果没有中国这个庞大市场供应的话,这种组织本身就萎缩了。为什么在中国有市场,关键是我们采取的是政府认证制资格,我们认为但凡叫大学的就应该是政府认定的,所以是个大学就有政府认定的合法性,我们就认为国外的也是这样,是个大学我们就承认。其实在国外不是这样的系统,在国外培训办教育是开放的,但他们有资质的认定,在国外,他们是知道哪些学校是有政府颁发的资质认可,哪些没有认可。这个资质本身是有意义的,而学校本身的名称啊并没有太多的含义,很开放。大家并不会随便找个大学套套名衔,所以市场很小。 由于我们的登记注册实行政府许可制,恰恰给大家造成了一种误解,是组织一定有政府认证,一定是合法的,反而没有识别能力,一看到跟领导人合影就觉得很了不起。如果前提是让各种结社行为开放,但做的是什么样的事情,却要来看他符不符合某种认证。比如政府颁发的学位认证、专业机构的资质认证等。有没有认证标准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认证标准不是他不能做这件事,只是大家不信任他。 (贾西津,清华大学公管学院NGO研究所副所长) 观点二 金锦萍:法律法规修订刻不容缓 针对《公益时报》记者此前采访的“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世界华商会”、“中国担保协会”三个案例,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谈了自己的看法。 三个案例反映的问题各不相同,凸显了目前离岸社团存在的问题。 导致离岸社团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当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存在的障碍,例如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登记改而寻求境外登记境内活动的方式来解决组织合法性问题,或者为规避国内“中国”、“中华”、“全国”等国字头非经特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的规定,转而在名称管理宽松的境外登记;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法律法规对于离岸社团缺乏明确规定,更无有效监管措施,因此不排除有人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在境外登记之后,迂回境内从事一些违法或者侵权的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有:一者,在境外登记时,“克隆”国内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误导公众;二者,混淆组织性质,在境外登记时实为营利性组织,但是境内活动时避免提及这一点,使人误认为是非营利组织;三者,混淆组织登记地信息,境内活动时,使用名称时不表明境外登记地信息,使人误认为是境内登记的组织。在这些信息混淆的情形下,从事吸收会员、收取会费、评奖评优、行业标准认证等行为进行牟利。但是各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对此束手无策,因为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于境外社团的规定处于真空状态。 若要改善这一现象,相关法律法规之修订完善已刻不容缓: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使境内设立更为快捷便利;同时增加对境外社会团体境内活动相关行为规范的规定,将其纳入监管视野,消除当前离岸社团事实上享受“超国民待遇”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