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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晰了红会干什么、怎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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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2年08月07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答公益时报记者问
《意见》明晰了红会干什么、怎么干

    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

    ■ 本报记者 张梦颖 刘丽波

    《公益时报》:最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红十字事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国家作为日内瓦公约缔约国,红十字会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您认为在当下的发展环境中,这一点的重要意义在哪里?

    王汝鹏:可以肯定地讲,国务院出台的这个《意见》是在当下发展环境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必将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从现实意义看,《意见》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红十字会“是什么”的问题。红十字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益慈善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受两个法律的制约和保护,一是国际人道法(指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专家学者指出,红十字会应属于法定机构,具有三重赋权,即国际赋权、国家赋权和社会公众赋权,这是红十字会与一般公益慈善组织的根本区别。也正因为如此,《意见》明确指出,红十字会是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是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这四句话是国务院对红十字事业在新时期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准确阐释和高度概括。

    从指导意义上看,《意见》进一步明晰了红十字会“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干什么?简言之就是“三救三献”和国际人道援助。怎么干?就是四个字:改革创新。具体来讲,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四位一体的综合性监督体系。

    《公益时报》:事实上,红十字会是一个在国际范围内都得到各国政府广泛和直接支持的人道组织,比照国外红十字会得到政府的支持环境,中国政府对于红十字会的支持有哪些差异?

    王汝鹏: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0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决议指出,“各国红会是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各国政府和各国红会在各个层面上享有特殊和显著的合作关系,此种关系具备国际和国家法律基础。”基于红会与政府的这种特殊关系,包括中国、美国、瑞士、英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有制定保护和支持国家红十字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世界各国红十字会与政府的关系都非常密切,都受到政府的广泛支持和直接资助,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的收入占到红会收入的50%以上,挪威红会、香港红会的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甚至高达80%。政府资助资金一般用于三个方面:购买公共服务、开展人道外交和国际救援、红会工作人员等基本费用支出。

    与上述这些国家相比较,中国政府的财政资助占比很小,以总会为例,2008年和2010年因有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接受捐款较多,财政拨款占收入比分别只有4%和7%,常态年份的2009和2011年,分别也只占24%和34%。这次国务院《意见》提出,要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对此,我们充满期待。

    《公益时报》:《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红十字会体制机制创新,改革和完善红十字内部治理结构,加大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以及人事协管权。那么,对于此前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的关系应该如何认识?这种关系有何利弊?今后的改革将如何具体推进?

    王汝鹏: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是《红十字会法》规定的。从立法后的评估来看,这种软性的业务指导关系,在实践中的确暴露出很多软肋,管不了人财物,肯定就缺乏制约力和管控力。但这个问题并非中国红会独有,在其他一些国家红会也存在类似问题。

    这次国务院《意见》除了强调“业务指导”之外,还增加了“财务监督”和“工作督查”的内容,特别是在人的管理上,明确提出“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这些新的具有突破性的规定对于加强和改善红十字会系统人财物的管理肯定会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要求加强红会这些方面的管理监督措施,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垂直管理的概念。下一步,总会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红十字会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红十字会的外部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机制。

    《公益时报》:《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把红十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据记者了解,这样的要求尚属首次,请问有怎样的意义和作用?

    王汝鹏: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把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来统筹考虑,这的确是以前没有过的。我觉得它的意义是非常深远的。这样一个举措,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发展红十字事业的深刻理解和高度重视;另一方面,对红十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使红十字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参与“三救三献”、国际人道援助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益时报》:《意见》中要求红十字会在建立综合性监督体系方面将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这将是一个怎样的机构?

    王汝鹏: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是让公众参与红十字会监督工作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这方面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已经先行一步,早在2009年就建立了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的社会监督委员会,公开招聘监督巡视员,对红基会的捐款管理、资助项目等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并向社会监督委员会提供监督巡视报告。目前,江西省红十字会也在进行试点工作。我们将在总结红基会和江西红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筹建总会层面的社会监督委员会,然后逐步向地方推广,把国务院《意见》的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公益时报》:《意见》中提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去年红会曾公开招聘职员,也引起不少关注,效果如何?红十字队伍的职业化目标是什么? 

    王汝鹏:人才是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素。未来红十字会的改革与发展将把职业化建设作为重要的战略举措。去年10月份以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启动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我们加大了引进人才的力度,面向全社会组织了中层干部的公开选拔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公开招聘;现有在岗人员实行了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并进一步改革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同时加强教育培训,建立专家智库,促进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提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以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专业素养和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红十字工作人员队伍。从近一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反映是好的,效果是明显的。

    中国红十字会诞生和历史沿革

    中国红十字会于1904年3月10日在上海创立,至今已走过一百多年的历程。

    1904年2月(清光绪三十年),爆发了日俄战争。上海海关道沈敦和等人出于义愤,发起成立“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和红十字有关联的组织。

    1904年3月10日,清政府邀请中立的英、美、法、德代表,共同协商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清政府拨白银10万两作经费(各地绅商及衙门也劝募20万两白银)。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1907年更名为大清红十字会。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1919年7月,中国红十字会加入红十字会协会。1933年,改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实际为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事宜。

    在国际上,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于1950年9月5日电告红十字会协会,并派代表参加第21届理事会。

    延伸阅读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

    国际联合会

    组织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秘书处设在日内瓦。该组织还设有5个地区办公室,并在全球设有许多代表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及组织变动。联合会的最高机关是每两年举行一次的大会,由全体国家红十字会的代表参加。大会选举联合会主席。理事会由联合会主席和副主席、财务委员会主席以及选举出的20个国家红十字会的代表组成。

    财务

    联合会预算的主要部分来自国家红十字会捐款以及投资收入。联合会每个成员的法定供款的标准由财务委员会制定,并经大会批准。任何额外拨款,尤其是对不可预见的救灾援助任务的拨款,均由联合会发出倡议,由各个国家协会、各国政府、其他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捐款。

    红十字会与政府关系

    由于红十字会在战时的特殊地位,所以即使红十字会的精神要求“中立”于政治之外、“独立”于政府之外,但许多国家的红十字会都由国家领导人或其配偶担任荣誉负责人职务,而实际主事者许多也由政府官员转任,或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比如日本皇后美智子曾任日本红十字会名誉总裁,朱维良中将曾任新加坡红十字会主席,原海军中将玛莎·约翰逊·埃文斯(Marsha Johnson Evans)曾任美利坚红十字会长,德国总统霍斯特·克勒(Dr. Horst Kohler)曾任德意志红十字名誉会长,查尔斯王子(HRH The Prince Of Wales)曾任不列颠红十字会长。

    “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会的“红十字”(包括红新月及红水晶)是一个国际专有标志,依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红十字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非战时仅有各国红十字会或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可以使用,战时则作为战地医疗人员的保护标志,任何武装部队均不得攻击标志红十字的车辆、人员、设施,否则即被视为“战犯”。

    (据维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