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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政部修订《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工作座谈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召开。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杨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王有、伊犁自治州副州长牛正夫及全国部分省市区、计划单列市代表参加座谈会。 会上,全国部分省市代表对近年来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情况进行了汇报,并对《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讨论。 杨岳在会上希望各级民政部门认识到当前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和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开拓出新局面、创造出新业绩,为推进全国社会组织执法工作发挥积极作用。(据《伊犁日报》) 延伸阅读: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于2000年4月6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根据《办法》,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