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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雪弢 “规定的出台对于提升公益组织的公信力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大家都在考虑怎样改变诚信缺失的状态,通过这一举措可以改善慈善环境,优化舆论氛围。”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秘书长秦国英对《公益时报》记者如是说。 就在接受采访前,她刚刚通篇详细阅读了民政部7月29日正式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而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各部门工作人员也正在仔细研读《规定》,之后他们会一起开会讨论具体的执行工作。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马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规定》的出台是民政部作为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一次积极尝试,是在现行法律政策基础上,对基金会等公益组织运作中的一些具体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非现金捐赠将有据可依 《规定》对于规范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作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导。明确要求,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规定》中对于非现金捐赠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据马昕介绍,过去在规范基金会管理的过程中,非现金捐赠是一个薄弱的环节。“以前在这方面应该怎样做,基金会没有一个依据。非现金捐赠涉及到什么时间确认、价值确认为多少等问题,这关系到基金会和受助人以及捐助人的利益。和现金捐赠到账多少就确认为多少不一样,非现金捐赠涉及的比较复杂。” 马昕表示,针对具体问题具体指导,这也是给基金会制定规范的思路。既能给基金会的规范提供依据,也给监管和社会监督都提供了评判的标准,能明确的都明确出来。 基金会内部制度需披露 早在今年4月24日,《规定》(征求意见稿)曾公开征求意见。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应计入“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和“公益事业支出”的规定。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规定》还就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进行了明确,并提出基金会内部制度的公开不再区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都应当予以公开。 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中“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的规定,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对一些未在民政部门注册但仍然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组织的资助,印发的《规定》将“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改为“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据介绍,《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力度。《规定》明确,基金会需要公布的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一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同样在《规定》中被新增披露要求的还有基金会的内部制度。《规定》明确,基金会的内部制度,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本组织网站等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媒体上予以公开。 针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秦国英也谈到了自己的看法:《规定》中没有涉及到关于信息披露成本的问题。“规定中对信息披露提了很多要求,这是对的,作为公益组织我们愿意接受。但是信息披露确实是需要成本的,按照目前信息披露的要求,我们内部信息披露上还要继续优化加强,这样内部就需要有专门的人、专门的制度建设、监管等一套机制,总的算下来成本不低。” 秦国英表示,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应该更多地创造条件服务公益组织。“比如说信息披露成本能不能政府来买单。比如建立一个格式化、便于操作、便于实现、大家都能接受的信息披露平台。从减少成本,提高公信力,使规定更好落实的角度,以及政府服务于公益组织的角度看,建立这样一个平台,对大家都是有好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