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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对外交流的增多以及伴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的凸显,如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问题、失学儿童问题、失业人口救助问题、环境问题等等,政府的社会治理开始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思想得到解放,中国政府借鉴国际经验,开始发掘利用民间资源共同应对各种危机。政策的宽松导致了公益事业重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和中国公众的生活。 1981年,新中国第一家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发展基金会成立;1993年,第一家以“慈善”命名的公益组织——吉林省慈善总会正式登记注册;1994年,《人民日报》发表了《为慈善“正”名》的评论员文章,各地报纸纷纷响应。随后,各省、地、市的慈善会纷纷成立。 但在以政府主导为主的背景下,民间慈善依旧发展缓慢。资料显示,在1993年到2001年的8年间,全国一共出现了172家慈善组织。 新世纪的到来,慈善组织彻底告别了乍暖还寒的阶段,迎来了春天。虽然慈善事业的定位仍是“政府工作的补充”,但这一年几项《通知》的出台和《基金会管理办法》的修订,无一不显示着政府促进和规范慈善领域发展的诚意。 2001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1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能够享受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果说几项涉及免税《通知》的发布鼓励了社会进行捐赠的热情,那么关于《基金会管理办法》修订所发出的信号无疑是让公益更加专业。1988年出台的《办法》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基金会领域,2001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民政部完成了修改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此次修订为2004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打下基础。 事件:利好政策频出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其中明确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加强对捐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的要求,奠定了这一年慈善事业政府开局的基调。 为了进一步在全国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规范和管理,民政部进行了一系列动作。 2001年9月17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今年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通知》。10月17日,民政部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意见》要求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意见》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明确政策,健全网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把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健全服务网络,是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基本条件。在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验收、登记、整理、打包并运送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 这一年,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开展共接收捐助款物折合人民币110多亿元,其中捐款72亿多元,捐物折款38亿多元,累计募集衣被6亿多件,其中棉衣被1.8亿件,解决了3亿多灾民和贫困群众的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 政府真正达到了“从制度规范层面来维护慈善环境,形成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的目的。(张木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