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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6月5日从珠海市民政局了解到,珠海市《关于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了4类政府职能可向社会组织转移,并规定可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需具备哪些条件等。该《意见》目前已提交市政府审议。 根据《意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等事项外,政府可依法将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微观事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转移给具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意见》把可转移的政府职能细分成4个类别,分别为公共服务类项目、行业类项目、社会事务类项目和技术服务类项目。其中,每个类别下又细分出若干细项。 据悉,从2010年至今,该市政府部门与30个社会组织签订了政府职能转移协议,将88项政府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意见》出台后,政府职能转移将常态化。 (据《珠江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