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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北京市民政局网站转发《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今后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据介绍,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日前制定了《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该文件,并将在全市推行。 办法首次明确,参与合作的社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社会组织所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在举办时,应将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经费来源方面,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按照要求,社会组织举办的论坛、研讨会的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收取相关费用,或是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同时,在举办论坛、研讨会时,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据了解,今后,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把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登记管理机关将通过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监管,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形,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京华时报》) 延伸阅读 商务部转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要求相关组织遵照执行 5月中旬,商务部办公厅转发了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制定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要求各商会、协会、学会遵照执行。 《办法》共17条,从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费管理、规范活动主题和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对社团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此外,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也转发了《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