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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雪弢 2012年北京将出台慈善事业促进办法的消息再次引发人们对慈善立法的关注。 日前,从北京市2012年民政会议上传出消息: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已纳入北京市人大立法规划,并列入市政府工作计划。未来的首都《慈善办法》应把所有在京登记的慈善公益组织都纳入监管范围,要求慈善公益组织的募捐款物信息披露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慈善项目,并及时公示。有条件的慈善公益组织,还应在官方网站建立查询系统,供捐款人和公众随时查询、监督。 事实上,在国家层面的《慈善法》因为各种原因,迟迟未出台的背景下,很多地方已经纷纷开始进行尝试。 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在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成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慈善法规,开创了慈善事业地方立法先河。《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披露范围。 2010年12月,在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募捐条例》,对募捐行为前后的信息公示作出规定,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江苏省出台《条例》后不久,广东省也启动了慈善立法工作。广东省民政厅已将《广东省慈善事业条例》草案提交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目前正处于修改讨论阶段。2月3日,2012年广东省民政工作会议举行,会上获悉,广东省将力争在今年出台《广东省慈善事业条例》,并明确在2012年5月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将上一年的慈善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 据悉,《上海市社会募捐条例》目前已形成草案,相关立法程序也将启动。此外,深圳非营利组织法规亦在酝酿之中。据了解,这些尚未出台的法规纷纷将目光集中在了突破双重管理体制和建立有效监管规则之上。 对于近两年出现的地方慈善立法“春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认为:地方出台慈善法要关注它的实质内容,一方面是要看开放性,在现有的基础上有制度性的开放;一方面是对监管的细化程度,让透明化等问题更加有法可依;再一方面是促进性的制度,比如税收优惠、购买细则等。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表示,地方重视确实是好事,但国家出台慈善法才是最重要的。“各地分别出台法律法规,成本也是很高的,而且各地颁布的法规条例等也是参差不齐,慈善法有必要尽快出台,这样在全国的指导意义也更大。当然北京出台慈善法规也有其意义,国家慈善法没出台,地方在很多方面存在空白,比如谁有资格劝募,捐赠的财产怎么管理等,包括信息披露等问题,就是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尽管各界一直等待《慈善法》的早日出台,但自2005年至今的数年等待并非毫无意义,各种当初起草时不存在的或者想不到的问题相继出现。彼时,没有人想到股权捐赠,而今,曹德旺的河仁基金开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先河,并给《慈善法》制订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议题;彼时,尚不知微博为何物,而今,数百名媒体人发起的“免费午餐”行动展示了民间慈善的生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