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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谁该竞争?谁该公益?
在战略运营层面上实现公益与私利交融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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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2年01月10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在战略运营层面上实现公益与私利交融

    (上接07版)

    不等同于企业公益

    而在粗浅的认知中,企业公民甚至被简单地等同于通常的公益和慈善。而通常的公益和慈善与企业的经营行为在原则、实施、效果上即使不是背道而驰的,也至少是少有关联的。正是这种不相关,使得企业的公益和慈善从一开始就具有了随意性、偶然性、不可持续性的特点。

    当公众凭借现代信息技术,拥有了越来越多的信息主权,企业被迫进入透明化时代,企业向公众示好、买好的动机前所未有地增强。各种以“企业公民”为标签的公益、慈善行为骤然增加。

    当企业这样做的时候,其实已经忽略或遗忘了企业公民的本义。“企业公民”强调的是企业的责任与权利并重,强调私人财富与公共财富的创造的同时发生。优秀的企业公民是将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协同和整合预先置入战略、流程和商业模式的设计中,而不是在实现商业价值之后再向社会捐款捐物。企业公民不是把社会和环境问题的解决当作经营之外的责任和负担,而是把解决重大社会和环境问题作为战略性的商业机遇——责任之系,正是商机之所在。

    企业公民的概念超越了传统的“君子喻于义”与“小人喻于利”的二元对立。它创新性地让二者结合起来,让企业寓义于利,让企业通过做“好企业”来“做好”企业。

    我们之所以把企业公民称为“蜜蜂型企业”,就是因为蜜蜂的行为恰好呈现了“私利”与“公益”的双重性并将二者完美统一——蜜蜂从花中采蜜的过程同时就是为花授粉的过程。一种公益行为如果不能与企业的经营行为相互协同、相互放大,是很难持续性的;反过来,企业如果不把社会价值和环境价值纳入到企业的战略和商业模式中,也难以实现永续经营。企业是社会有机体的一个“器官”。它必须与社会的其他“器官”,即与企业的利益相关方保持利益共享和平衡,实现社会整体的健康。

    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说,做企业,就是做企业公民。外在于经营的慈善行为和规避社会责任的经营行为,都是与企业公民无关的。只有当责任意识、天下意识与企业的经营战略和运营流程密切结合的时候,企业才可能成长为企业公民。慈善是一种外在行为,出于不同目的和动机的行为都可以统称为慈善。但“慈”和“善”首先是一种心理状态的描述。内心、初衷的慈与善是根本性。如果不能在“慈”和“善”上实现“正心”、“诚意”,而只是把慈善作为一种外在的姿态,慈善极易成为伪善,公益极易蜕变为私利。

    当然,将公共价值(公益)与私人价值(私利)在战略和运营层面上实现交融,是极具挑战性的。二者之间常常存在巨大的鸿沟。但所有的创新都始于供给与需求、现实与可能之间的鸿沟,所谓创新,就是创造性地弥合一道道鸿沟,完成“不可能的使命”。很难想象一个不具备创新性的企业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企业公民。可以说,创新性是企业公民的重要标志。企业公民,其实就是商业创新与社会创新的完美结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吴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