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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谁该竞争?谁该公益?
在战略运营层面上实现公益与私利交融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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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2年01月10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国有企业:谁该竞争?谁该公益?

    最近,一个关于“公益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两类国企两类改革”理论,引发国内专家和民众关注。总结一下,大致可分为三类:

    首先,有经济学家指出,公益性国企是个伪命题,这个问题在改革之初就已讨论过了,现在又重新回到改革之初的问题上,究竟是进步还是倒退?

    其次,这一所谓的“公益性国企”,是否会给某些“垄断企业”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使得它们失去市场的竞争压力?“竞争”相对的是“垄断”,而非“公益”。因此,这一“两分法”难免让人产生了用“公益”来美化“垄断”之嫌疑。

    最后,也是公众反应最为激烈的一点:“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在央企层面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

    应该说,把中粮、一汽、宝钢这样的国企划分为竞争性国企,依托资本市场导向公众企业方向,自负盈亏,甚至承担破产的风险,应该是未来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同时,把供水、供气这类地方性的自然垄断行业归为公益性国企,也不会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弹。应该说,在此次分类改革两端的国企不会存在太大争议,但处于两者中间、又名列福布斯最赚钱排行榜上的国企,其性质就很难将之界定为公益了。

    实际上,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们虽未能获取国企改革的全部路线图,但未来的改革方向应该还是可以明确的。像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这类大型国有企业改革,完全归纳到他们所说的“竞争性国企”之中,估计还是有些难度。随着能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些国有企业的战略地位也随之形成,因此完全打破这种垄断也会失去必要的竞争力,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进行相应的改革。就我们的研究观察来看,眼前推进国内成品油定价的透明机制、实现炼油与销售环节的分离等都要比分类改革要有意义得多了。

    (据《广州日报》,作者陈宇峰,浙江工商大学现代商贸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