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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最后一天,曾闹得沸沸扬扬的郭美美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红会继天价餐票”、“郭美美炫富”、“青海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意外死亡”、“红会捐赠查询平台上线”、“红基会养老地产项目”、“多地红会强制学生捐款”等一系列新闻事件吸引公众视线之后,又一次将自己放在了公众的放大镜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红会”)发布《联合调查组关于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相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称,郭美美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商红会没有任何关系,红会对商红会疏于管理、监督不力,经中国商业联合会同意,撤销商业系统红十字会。 2011年7月,由监察部、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北京刘安元律师事务所、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郭美美与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商红会)的关系、商红会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进行了调查。 出调查报告的日期为2011年12月20日,而之后选择在2011年的最后一天发布——红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曾许诺会在2011年年底之前公布调查结果。 在调查报告中,重申了此前红会澄清的内容,并称,郭美美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商红会没有任何关系,其炫耀的财富与红十字会、公众捐款及项目资金没有任何关系。 商红会是2001年11月5日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批复》正式发文成立的,其主要职责是在商业系统开展紧急救护和红十字活动。经调查,商红会中不存在“红十字商会”这一机构,也没有设立“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这一职务。 调查报告显示,郭美美没有在商红会中担任任何职务,也没有发现在与商红会开展合作的公司中任职。与商红会合作的中红博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红博爱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及财务支出明细均显示,该公司从未向郭美美支付任何费用。郭美美炫耀的财富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商红会、公众捐款和项目资金无任何关系。 红会撤销商红会 2011年12月31日,中国红十字总会发布了关于对商业系统红十字会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称,经中国商业联合会同意,决定撤销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并将依据法律法规对遗留问题进行相应处理。 此前资料显示,红会与商红会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红会是否有权利撤销商红会?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表示,商红会的成立是由红会批准的,因此撤销当然应该由红会来撤销。 商红会成立以来,没有建立严格的治理结构和管理规范。调查报告显示,2001年商红会成立以来,没有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对行业红十字会的要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没有通过选举组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仅以商红会会长办公会议的方式聘任商红会副会长、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没有建立严格的治理结构。 商红会在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利益规避以及处理红十字事业使命与商业机构行为的关系等方面,没有建立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 红会在对其调查报告的通报中表示,商红会没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领导机构,不符合行业红十字会的基本组织要求。商红会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合同与项目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商红会的部分负责人利用其双重身份,在项目运作中存在关联交易,严重违反公益组织的基本原则。 博爱服务站 项目资金与捐款无关 商红会与北京王鼎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鼎公司)存在利益关联,但“博爱服务站”项目资金不来自红十字会及公众捐款。 王鼎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2005年1月和2006年1月,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先后被商红会聘任为副会长和副秘书长。“博爱服务站”项目是2006年4月由商红会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申请开展的一个社区项目,计划在全国部分城镇社区设置2万个“博爱服务站”。 调查报告称,王鼎公司因参与“博爱服务站”项目的策划和运作,占有中红博爱公司30%的股份。王鼎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双重身份和所开展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严重违反了公益组织原则。 2008年3月,商红会事业发展部会同王鼎公司与有关保险公司就依托“博爱服务站”拓展保险业务事宜签订了协议。其中,商红会事业发展部作为商红会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协议对如何在“博爱服务站”开展志愿服务等缺乏明确的约定。2008年10月,根据商红会的申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商红会、中红博爱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推进“博爱服务站”项目。调查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商红会在“博爱服务站”项目中没有任何资金投入,项目运作资金全部由中红博爱公司投入。 红会借机推进改革 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商红会负有指导工作的责任。调查报告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商红会疏于管理,监督不力。 红会表示,红会在对行业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方面疏于监管,在红十字品牌的使用和保护方面,管理不严,措施不力;在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红会希望以“郭美美事件”为契机,加快红十字会的体制机制改革。首先,要加强对地方红会和行业红会的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和财务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对红十字会的社会捐赠款物使用、资助项目等进行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系统信息平台,根据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的原则,做好公众捐赠款物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红会表示,要加强对红十字品牌的管理,严格红十字标识、名称的使用范围,在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同时,建立相应的道德准则,确保合作机构的政策和行为与红十字事业的使命不相矛盾。 ■ 本报记者 杜志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