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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财产不得侵犯

2017-05-24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崔子研

资深公益人

崔子研/文

据新华网西安4月27日报道,针对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蔡苜村原党支部书记违规转让村希望小学的问题,合阳县纪委已分别对该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任、包村领导、镇纪委书记进行了诫勉谈话。黑池镇党委、纪委分别作出决定,给予原党支部书记魏赵平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原党支部书记魏学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现任村党支部书记马增全行了诫勉谈话处理。自华商网4月21日以“希望小学耗资36万建成,变村干部私宅”报道此事,至问题查清并及时处理,仅仅用了6天时间,工作效率令人欣喜。

这一事件发现和处理,可以反映出,一是媒体监督非常必要、十分有效;二是规定纪律问题有违必究、保持高压。而更为重要的是表明了社会公共财产姓公不姓私,必须依法保护。

依据《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蔡苜村希望小学是用捐赠财产和集体财产(或国有财产)建成,是不折不扣的公共财产。

希望工程实施规则规定,希望小学如需撤并,要坚持“两个不丢”的原则,即希望小学校牌不丢、希望小学捐赠财产不丢。希望小学的动产部分,要并入新的学校;不动产部分,要在保证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共同提出置换、处置方案,且处置后的资产须用于当地公共事业,并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希望小学的资产并入新学校后,新学校仍以原希望小学的名称冠名或一所学校两块牌子,并在新学校的显著位置竖立爱心碑记,铭记捐赠人捐资助学的善举。

蔡苜村希望小学不管是否继续办学还是改作其他用途,财产性质并没有改变。蔡苜村两任原党支部书记未按希望工程规定处置捐赠财产,也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处置集体财产,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就将学校让渡给私人,违规违纪是明确的。

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但这类事情并不会是最后一个。最重要的误区,就是人们缺乏对公共财产的认识,好像事不关己,实际是损害了公共利益、大家的利益。尤其是捐赠财产,不论是捐给政府还是捐给集体,始终是公共财产,不是无主财产、私有财产,即使进行置换,置换所得财产也必须用于公共事业。

社会公共财产需要公共关心,需要依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