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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出台后民政部门应升格

2015-11-11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褚蓥

近日,万众瞩目的慈善法终于通过一审,向社会征求意见。消息一经公布,立刻引起坊间热议。众人所重点关注的问题无非两项,即慈善组织公募资格放开,以及个人网络公募禁止。但本次慈善法出台,最大的亮点并不在于此,而在于慈善概念之延展。

诚如“草案说明”中提到的那样,慈善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即“大慈善”,包含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而狭义即“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这一概念的变化令我国之慈善事业向国际趋势靠拢,也使我国慈善事业更为全面,关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一旦慈善事业升格,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立刻就会遇到问题。原本慈善事业是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下属的一个司局或处室负责管理,是绰绰有余的。而现在慈善事业已经升格了,成为大慈善,那么原有的部门就将难以应付了。

试想一下,在慈善关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之后,民政部下的慈善司必须经常与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卫生部、体育部、环保部等打交道,甚至要与其联合执法,下发文件。要同时处理这么多事情,协调这么多力量,这显然超过了一个司局的能力范围,甚至超过了整个民政部的能力范围。其很难冲破各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事务。

因此,要管好如此庞大的慈善事业,就必须设立一个高级别的主管部门,并在其下分列各大实权归口部门。所以,在我国的慈善法出台以后,民政部应该升格,并由其组建更高级别的咨商部门。但问题是,我们该如何改革呢?

笔者建议参考英国的经验。英国所用的慈善概念也是“大慈善”概念。而为了管好慈善事业,英国设立了高级别的慈善委员会。慈善委员会全称“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委员会”,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慈善组织监管机关。慈善委员会直接隶属于议会,只对议会和公众负责。慈善委员会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保持战略和业务合作关系,甚至还组成了以各实权部门的大臣为核心的高层团队。

慈善委员会是独立的管理者,负责监管慈善组织的行为,确保慈善组织受托人遵守法律。其鼓励问责,推动效率化,影响和增进慈善领域的公共利益。

慈善委员会有5个法定目标,分别是:(1)增进公众对慈善领域的信心;(2)促进对公共利益规则的知晓与理解程度;(3)改善慈善组织受托人遵守法律的情况;(4)促进慈善资源的有效利用;(5)促进慈善组织对捐赠人、受益人和一般公众的问责。

慈善委员会的权力十分巨大。其拥有多项准司法职能,比如其下设的一个守法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在慈善委员会认为某些慈善组织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况或相信在慈善组织内部存在重大的严重违法风险时,对这些慈善组织进行审查。

如确有必要的,慈善委员会还可以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进行干涉,比如中止受托人或慈善组织其他高级管理者的职务,任命新的受托人或解聘受托人,冻结慈善组织资产,或禁止慈善组织在未获得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参与某些交易活动,指示慈善组织的受托人、高级主管或雇员采取某些委员会认为有助于慈善组织利益的特定行动等。

同时,慈善委员会还可以凭借搜查令入户并开展搜查,获取特定的材料,包括电子材料的权力。在极端情况下,慈善委员会还可以用一名涉讼财产管理人和经理人代替组织受托人,但慈善委员会自己不能管理慈善组织。

结合英国的经验,又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笔者以为,应该将民政部升格,以提升其对全国慈善事务的管理权限。同时,还应由民政部牵头,在国务院下成立高级别的慈善委员会,并由各个部门的部长直接担任该委员会委员。该委员会属于慈善事务协调商议部门,主要为打通各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妥善安排全国慈善事务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