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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要求4.23万养老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0/07/31 04:24公益时报 王勇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月29日,民政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 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对外发布。围绕着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纠纷处理工作,《意见》提出八方面的指导意见。

  “希望通过《意见》的出台和实施,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既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也维护养老机构合法权益和正常服务秩序,营造一个良好的服务发展环境。”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在7月29日举行的民政部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强调。

  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4.23万个

  据李邦华介绍,目前,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4.23万个,床位429.1万张,收住老年人214.6万人,入住养老机构已经成为重要的养老方式。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贾维周在发布会上表示,为了推动养老机构发展,第二季度,民政部指导地方统筹做好养老机构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有序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在出台支持企业的税收、融资、就业等政策措施中把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其中,帮助纾困解难。

  深入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启动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印发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先行先试工作通知,发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切实推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据贾维周介绍,第三季度,民政部在养老机构建设方面,将开展以下工作: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政策措施,继续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广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典型经验。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在机构养老迅速发展的同时,近年来,养老机构服务纠纷也在逐渐增多。

  养老机构服务纠纷发生之后,有少部分人员不能理性地依法维权,采取了一些比较极端的做法,比如在养老机构内外拉横幅、摆放遗体、聚众闹事等,对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同时,也影响到其他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养老机构尤其是小型养老机构甚至因为纠纷被迫停摆营业,对行业稳定发展也不利。

  既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该如何把握?李邦华表示《意见》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目前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有逐渐增多的趋势,这与我国养老服务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有关。有的养老机构服务经验不足,还有的老年人和家属对养老服务不熟悉,再加上这几年养老机构规模快速增加,导致养老服务纠纷数量整体有所增加。《意见》从规范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服务行为出发,强调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消除服务安全风险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

  二是坚持多元方式化解纠纷的原则。一旦出现了纠纷,当事人双方最好能够友好平等协商解决。对责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协商解决是最节约成本、最高效,最大程度达成彼此谅解的方式。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调解,推动矛盾纠纷高效化解。调解不成,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是坚持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的原则。《意见》平衡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合法权益,确定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既严厉打击养老服务中的欺老虐老行为,也不片面加重养老机构责任。对养老机构已经依法履行服务协议和管理职责,符合服务标准的,依法裁判减轻或免除责任。

  四是坚持依法维权的原则。依法打击养老机构服务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保护其他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需建立多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养老机构应该如何预防和减少与老年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李邦华表示,养老机构作为养老服务的提供者,在养老服务纠纷的预防和减少方面具有很强的主动性,《意见》结合养老机构服务纠纷的一些特点,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建议。

  《意见》强调,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人文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及培训,从源头上消除服务安全风险,最大限度预防纠纷发生。

  在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事先充分告知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和患病情况的基础上,养老机构应当做好入院评估工作,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养老机构应当全面推行服务协议制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可以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风险告知书,提示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和相应的处置措施,但不得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老年人责任、限制老年人主要权利,或者排除老年人主要权利。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在老年人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资料,依法保护老年人隐私权不受侵害。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管理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等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老年人基本情况、老年人入院评估、服务风险告知书、服务协议、护理日志、健康档案等资料。养老机构应当做好护理日志记录,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老年人照料护理、服用药物等有关事项,因抢救急危重症老年人,未能及时记录护理日志的,应当在事后及时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积极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风险预防等功能,养老机构可以投保综合责任保险,借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改进风险管理措施。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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