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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被鼓励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2015-06-0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5月23日上午,由华润国际社区主办,并携手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暖流计划”联袂发起的“公益梦想跑”发布会举办。

为了促进广大中央企业通过公益慈善事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国家发展,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等重要精神,民政部和国资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意见》为中央企业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了10个方面的指引,包括直接设立慈善组织、发挥好已成立基金会的作用、利用自有资金积极进行捐赠、与慈善组织缔结合作关系、组织职工开展志愿服务、深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支持慈善文化传播、在投资兴业中吸纳困难群体、确定专门负责社会责任履行的部门、创新其他参与慈善事业的方式等。

回应社会期望 塑造责任央企形象

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骨干和中坚,承担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和责任。

近年来,中央企业通过公益捐赠、设立企业基金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了救助灾害、救孤济困、扶老助残等活动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实施了海外慈善项目。但是,与社会的普遍期望和形势的发展需要相比,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

《意见》指出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实现“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期望、塑造责任央企形象的必然选择,是拓展对外发展空间、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特别是参与“救急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发挥资金雄厚、管理规范、覆盖全国、职工众多等优势,不断提高企业慈善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意见》同时指出,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需要贯彻四个原则: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等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自愿参与、无偿捐赠的原则;应坚持履行促进经济发展责任与履行社会责任统筹兼顾;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慈善活动中,中央企业要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要将参与慈善事业纳入自身发展规划,并结合企业的资源和专业特长,制定各具特色的参与慈善事业的规划,建立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合理选择慈善领域、项目和形式,科学实施,提高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益。

多种途径参与 打造公益慈善品牌项目

《意见》为中央企业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了10个方面的指引,鼓励中央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一)直接设立慈善组织。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依法设立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也可在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儿童福利、社会工作等公益事业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帮助国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发挥好已成立基金会的作用。目前由中央企业出资设立的10家非公募基金会,要忠实履行公益慈善宗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切实有效服务困难群众,并力争在内部治理、项目设计、程序透明、方法专业等方面成为慈善组织的表率。

(三)利用自有资金积极进行捐赠。鼓励中央企业在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对外捐赠预算范围内,利用留存利润,积极进行捐赠。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急难事项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的预算追加审批程序。鼓励中央企业动员职工进行自愿捐赠,并给予一定的激励和表彰。

(四)与慈善组织缔结合作关系。鼓励中央企业选择治理规范、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合作,委托慈善组织开展企业自行设立的慈善项目,或参与慈善组织设立的有影响力、创新性和实效性的慈善项目,作为资源供给方和效果考核方来发挥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对某一慈善领域或慈善项目给予稳定、持续的关注和支持,以形成长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正面积极的社会评价。

(五)组织职工开展志愿服务。鼓励中央企业制定职工参与志愿活动的管理制度,建立职工志愿者组织管理机构,积极发展职工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组织并支持职工参与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回馈社会。

(六)深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继续发挥好中央企业定点扶贫机制的作用,在中央企业负有扶贫任务的地区,广泛开展扶贫济困、帮老助幼、支教助学、卫生保健、科技推广、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心理安抚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动。支持、引导中央企业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探索中央企业开展慈善救助的新方法、新路径。鼓励中央企业与慈善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提升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七)支持慈善文化传播。鼓励中央企业发扬扶危济困、崇德向善的传统美德,利用良好的企业文化积淀优势,将现代慈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并通过提升合作伙伴和社会公众的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鼓励中央企业采取冠名、资助等协作方式,支持学术研究机构、慈善组织等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文化宣传。

(八)在投资兴业中吸纳困难群体。鼓励中央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公益目标和经济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九)确定专门负责社会责任履行的部门。中央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相关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慈善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组建专门的机构统筹规划和开展慈善活动。

(十)创新其他参与慈善事业的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依托相关金融机构、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鼓励中央企业整合内部捐赠资源,统一筹划部署,结合企业战略模式,聚合内部资源并形成合力,打造有影响力、可持续的公益慈善品牌项目。

民政部门支持 加强监督管理

《意见》要求民政部门丰富完善窗口和在线服务内容,为中央企业依法设立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切实发挥沟通协调职责,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和完善,促进中央企业通过设立慈善组织的方式规范高效地参与慈善事业。

《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优秀慈善组织目录和优秀慈善项目库,向中央企业做好推荐;要采集、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求助等信息,为中央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各级民政部门和国资委要加强合作,通过联系协调、信息共享等方式,搭建展示交流会、项目推介会等平台,促进中央企业与慈善组织对接,开展长期、多样、有效的合作。

在支持的同时,监督管理同样不可放松。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企业设立慈善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重点加强对财务状况、信息公开和重大活动的监管。

民政部和国资委要鼓励中央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布参与慈善事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将企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情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可编制专门的企业年度慈善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可以依法对中央企业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