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8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 本报记者 王勇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明确了医养结合机构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旨在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内容。
《服务指南》明确,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
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医养结合机构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应当分别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服务指南》强调,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医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根据服务需要聘请的康复治疗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餐饮工作人员应当持有A类健康证。
《服务指南》明确,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服务)、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可根据设立医疗机构的类型与资质有所侧重地提供本章所述的其他服务,如设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中西医诊疗、定期巡诊、危重症转诊、急诊救护等服务,设立安宁疗护中心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服务指南》强调, 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对常态危机和突发危机的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应部门职责,建设应急防范队伍,及早报告并处理突发事件。
《服务指南》明确了在医养服务衔接方面的要求:
第一,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医护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明确提供“医”“养”服务的具体指征。如果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比较稳定,需要侧重“养”的服务,则应该为老年人提供日常住养服务。如果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需要侧重“医”的服务,则应该为老年人提供住院医疗服务。
第三,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日常住养和住院医疗两种不同的需求,明确各自的管理路径,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医”“养”互换时信息准确切换并及时更新。
第四,医养结合机构可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有条件的机构还可以建立预约诊疗系统、分级诊疗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等互联共享老年人健康信息,实现老年人健康资料的信息化管理。
第五,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如同时对机构外人群提供服务,应当设立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医、收费、取药等便利服务,并落实老年医疗服务相关优待政策。
第六,厘清医养边界,“医”为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养”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综合服务。
《服务指南》明确了医养结合机构具体服务流程,包括服务接待、老年人入院体检、老年护理需求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医评估(具备中医服务资质的机构)、制定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