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5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6月1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贾勇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有关情况。
据贾勇介绍,10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将在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
为了160万残疾儿童
据贾勇介绍,我国有0-6岁各类残疾儿童167.8万人,每年新增残疾儿童20余万。
“十二五”以来,通过实施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和康复训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项目,60余万人(次)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发展到近7000个。
尽管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已经取得了这样的成绩,但由于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起步晚,工作基础薄弱,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
一是康复服务状况不乐观。残疾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是康复保障制度不完善。残疾儿童康复周期长,花费大,多数康复项目不在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范围内,个别已纳入医保的项目由于报销比例等限制,补偿水平较低。残疾儿童家庭普遍面临沉重的经济压力。
三是康复服务体系不健全,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康复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仍未充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服务规范性、专业性不强的问题仍较突出。同时,针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从业人员、康复服务质量的评价、监管等工作也有待加强。
第一个专项救助制度
针对这种状况,《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对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
5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即日将下发。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我国残疾人康复领域的第一个专项救助制度”,贾勇说,这一制度主要针对我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制度空白,将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不到的服务内容作为主要救助内容。
《意见》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第二部分是制度内容,明确了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工作流程、经费保障等。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从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综合监管、宣传动员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保基本、兜底线。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将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等作为主要救助对象,将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基本康复服务作为救助内容,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依据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改革要求,强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政府预算,中央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救助内容和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度扩大救助对象范围。
三是坚持有效衔接,补足短板。着力针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制度空白,将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不到的服务内容作为主要救助内容,并与基本医疗保障、临时救助等制度做好衔接。
四是坚持系统设计,整体推进。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的同时,着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及救助工作配套政策建设,加强安全、质量、资金等综合监管。
救助对象包含三类儿童
据贾勇介绍,《意见》立足我国现实国情,本着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规定了救助对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包括三类: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考虑残疾儿童家庭普遍面临沉重负担,《意见》特别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扩大救助对象范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内容主要是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基本康复服务。
目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具体项目主要以实施多年、受益面广、康复效果较好的康复项目为主。譬如,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助听器适配及听觉言语功能训练;为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功能训练;为智力残疾儿童提供认知及生活自理能力等训练;为孤独症儿童提供语言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训练。
《意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及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项工作流程
《意见》坚持便民高效原则,明确提出“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规定了申请、审核、救助、结算四项工作流程:
在申请环节,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对于申请确实有困难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办申请事宜。
在审核环节,由县级残联“一门受理”,残联负责将申请人信息与民政、扶贫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救助对象身份,尽量减少申请人的跑腿环节。
在救助环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地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对于有特殊需要的,也可经县级残联组织批准后,到非本地定点的康复机构接受服务。
在结算环节,实行合规康复费用由县级财政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无须救助对象垫付康复资金,从而大大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的经济负担。
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意见》确定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并提出各省级人民政府在2018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
贾勇表示,从各地情况看,目前大部分省(区、市)主要通过项目方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要根据《意见》做好制度设计,完善配套政策并做好相应的资金、人员、信息系统等准备。
贾勇强调,《意见》印发后,各级残联组织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二是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
三是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四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五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据贾勇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福建、宁夏、云南等9个省(区、市)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开展了制度化、常态化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贾勇表示,已经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省(区、市),需要根据《意见》完善原有制度,对与《意见》不一致的工作机制、审核程序、结算方式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中国残联、教育部、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有关部门也需进行工作部署、培训并根据地方工作需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
针对目前各省区市孤独症等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比较大,但康复机构相对匮乏,民办机构参差不齐的状况,中国残联康复部主任胡向阳表示,《意见》对各级政府有明确要求,要求在做好救助的同时,加强本地康复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他特别指出,要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扩大康复服务供给。同时,要通过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退出和动态监管,确保康复服务质量,提高现有康复机构服务的规范性和专业化水平。
■ 本报记者 王勇